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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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109民初73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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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109民初739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李雪洁 当事人- 深圳市天之舟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上饶市阡峰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应笑频 肖建华 应孔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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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浙0109民初7393号深圳市天之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后瑞社区后瑞爱民路7号310):本院受理原告李雪洁诉被告肖建华、你公司、上饶市阡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阡峰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深圳公司)、应孔乔及应笑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和举证材料副本、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公民代理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起诉称,2020年2月26日,在G2504杭州绕城高速公路往杭州方向40公里600米附近,肖建华驾驶你公司及阡峰公司的粤BDX403(赣EC519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人民财险深圳公司投保交强险、200万元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与应孔乔驾驶应笑频的浙C886HL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浙C886HL车上乘员原告、潘小淑、李晓丽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肖建华负主要责任,应孔乔负次要责任,原告等无责任。现原告请求判令肖建华、你公司、阡峰公司、应孔乔、应笑频赔偿因此产生的医疗费49024.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50元/天×19天)、营养费3000元(50元/天×60天)、误工费18000元(3000元/月÷30天×180天)、护理费9948.66元(60521元/年÷365天×60天)、残疾赔偿金164368.80元(68487元/年×12%×20年)、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44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等损失共计257715.60元;判令人民财险深圳公司在保险责任内赔偿原告上述损失,非医保医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2年08月09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由审判员蔡志安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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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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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被告王志娟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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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822民初170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王志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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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娟(女,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文峰镇炉村村茶山自然村6号,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9305024036)。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被告王志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吉水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承办法官:宋国庆联系电话:0796-8689802联系地址: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事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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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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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7民初359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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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7民初3594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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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7民初3594号许慰: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许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7民初3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许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人民币64375.52元及利息(以人民币64375.5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12月1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许慰承担,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预交的人民币151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许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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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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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575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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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575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市鹏翔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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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35757号吕瑞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鹏翔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告谢俊峰与被告吕瑞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鹏翔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35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谢俊峰因本次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款总额为256658.52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俊峰赔付120000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三、被告吕瑞勇及被告深圳市鹏翔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谢俊峰赔付136658.52元;四、驳回原告谢俊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475元,被告吕瑞勇及被告深圳市鹏翔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42元。该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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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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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7民初3596号22-3596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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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7民初3596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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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7民初3596号罗凯佳: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罗凯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7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凯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人民币36147.65元及利息(以人民币36147.6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12月2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罗凯佳承担,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预交的人民币76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罗凯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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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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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民初13521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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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民初13521号之一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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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4民初13521号之一于五旦:本院受理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于五旦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粤0304民初13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72.18元,由原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港澳台及涉外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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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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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6民初516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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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6民初516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市源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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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6民初5168号深圳市源乐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刘亮与被告李宗林、深圳市源乐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6民初516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5099.18元(详见赔偿项目计算清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8月15日10时30分在沙井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法院联系人:汤尔胜电话:0755-2999771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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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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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3民初954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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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3民初9543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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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3民初9543号柯嫦: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柯嫦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3民初9543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直播庭审活动告知书、(2022)粤0303民初954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8月01日10时00分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法院联系人:欧晓旋电话:0755-2516982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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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
9 |
(2022)粤0303民初95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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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3民初9544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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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3民初9544号邓颖: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邓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3民初9544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直播庭审活动告知书、(2022)粤0303民初9544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8月01日10时00分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法院联系人:欧晓旋电话:0755-2516982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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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
10 |
(2022)粤0303民初954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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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3民初9545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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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3民初9545号陈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陈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3民初9545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直播庭审活动告知书、(2022)粤0303民初9545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8月01日10时00分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法院联系人:欧晓旋电话:0755-2516982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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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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