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三稽罚[2020]600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与陆某发生维修业务,于2018年10月付款第0028号记账凭证入账了开票单位是温州市兴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35016660、35016661,发票金额合计132427.18元,税额合计3972.82元,价税合计136400元。你单位于2018年10月计入其他业务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上述业务的经过和发票的取得过程和货款的支付情况,按取得不合法票据予以处理。上述违法事实应补交企业所得税34100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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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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