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谭某2、谭海娟等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桂0102民初5690号 | 保险纠纷 |
原告-谭某1
...
展开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1-03-11 |
2 |
谭美、吴光益等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桂1028民初505号 | 保险纠纷 |
原告-吴光益
...
展开
|
乐业县人民法院 | 2019-10-12 | 2019-10-31 |
3 |
程燕玲、卢淑文、罗某1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桂1121民初110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卢淑文
...
展开
|
昭平县人民法院 | 2019-09-29 | 2019-11-01 |
4 |
廖美娥、莫小兰、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百色中心支公司等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桂10民终1012号 | 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
上诉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
...
展开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24 | 2019-09-17 |
5 |
覃于涵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桂0103民初1157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覃于涵 收起
...
展开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9-06-10 | 2020-05-20 |
6 |
孙滨漓、莫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桂03民终430号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上诉人-孙滨漓
...
展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27 | 2019-07-18 |
7 |
孙滨漓、莫英等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8)桂0325民初913号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孙滨漓
...
展开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2018-10-16 | 2019-08-13 |
8 |
李明胜、蒋艳平等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8)桂0302民初718号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李明胜
...
展开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2018-09-30 | 2018-12-21 |
9 |
贾柳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8)桂1026民初470号 |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贾柳 收起
...
展开
|
那坡县人民法院 | 2018-08-30 | 2018-09-25 |
10 |
李明胜、蒋艳平等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桂0302民初718号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李明胜
...
展开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2018-07-12 | 2018-12-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桂0105民初4175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 被告- 明德文 收起
...
展开
|
原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与被告明德文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5民初4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明德文向原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返还津贴20000元;二、被告明德文向原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逾期返还的利息(利息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案件受理费312元,由被告明德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20-09-23 |
2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桂0103民初3862号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松育 被告-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 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桂0103民初3862号原告李松育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李璐君、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松育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松育的上诉请求如下:一、请求二审法院重新组织质证《一审原告证据8》;二、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一审原告的诉求,诉求被上诉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二审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19-01-24 |
3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桂0103民初3863号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松育 被告-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 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桂0103民初3863号原告李松育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李璐君、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松育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松育的上诉请求如下:一、请求二审法院重新组织质证《一审原告证据9》;二、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一审原告的诉求,诉求被上诉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二审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19-01-24 |
4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桂0103民初3862号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松育 当事人-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桂0103民初3862号原告李松育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李璐君、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驳回原告李松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松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19-01-24 |
5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桂0103民初3863号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松育 当事人-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桂0103民初3863号原告李松育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李璐君、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驳回原告李松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松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19-01-24 |
6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桂0103民初3863号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松育 被告-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 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李璐君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李松育诉被告你们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为(2018)桂0103民初386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1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
2018-05-17 |
7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桂0103民初3862号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松育 被告-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 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李璐君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李松育诉被告你们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为(2018)桂0103民初386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1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
2018-05-17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