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奉市监处罚〔2022〕154号 | - |
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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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2 | 详情 |
2 | 奉卫医罚〔2020〕47号 | 宁波市奉化区卫生健康局 |
主要违法事实:宁波口腔医院集团奉化门诊部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和2020年9月14日在口腔种植手术后医生未在患者的口腔种植病历中的医生签名处签名,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处罚的依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奉化支行,账户: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01320009000017812,地址:宁波市奉化区公园路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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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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