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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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行政庭移送与被执行人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双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李雪梅、何开华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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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02执2071号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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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5-18 |
2 |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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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执恢2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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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3 | 2021-02-10 |
3 |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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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执恢2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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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3 | 2021-02-10 |
4 |
南京西普水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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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12执他38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南京西普水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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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0-12-30 |
5 |
南京西普水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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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12执他255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南京西普水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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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0-12-30 |
6 |
何开华,李雪梅,珙县坝底玄武岩采石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珙县塘坎玄武岩采石厂,珙县邦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又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市宝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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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执1720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宜宾市宝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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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4-26 |
7 |
珙县鑫海贸易有限公司;珙县富华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珙县坝底玄武岩采石厂;珙县塘坎玄武岩采石厂;四川又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开华;李雪梅;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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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执1715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珙县富华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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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4-26 |
8 |
何开华,李雪梅,珙县邦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宜宾市宝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珙县坝底玄武岩采石厂,珙县塘坎玄武岩采石厂,四川又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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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执2477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宜宾市宝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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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4-26 |
9 |
四川长江海源实业有限公司;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皓泽紧固件器材有限公司;宜宾市春晖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又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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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执1498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四川长江海源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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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4-26 |
10 |
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邦涛矿业有限公司;宜宾市瑞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又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开华;李雪梅;四川长江海源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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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执1707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四川长江海源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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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4-2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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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川01民初25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成都萄悦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又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珙县煜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长江海源实业有限公司 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何开华 李雪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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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G12 | 2017-08-24 |
2 | (2017)川01民初25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珙县泰安煤炭生产有限责任公司 彝良县桃子湾煤矿 成都鑫红顺建材有限公司 李雪梅 四川省兴文县华福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何开华 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兴文县富安煤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兴文县范家沟煤矿 兴文县珙兴煤矿 珙县玄武采石厂 四川中路矿业有限公司 宜宾双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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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G12 | 2017-08-24 |
3 | (2017)川01民初25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宜宾市皓泽紧固件器材有限公司 宜宾市春晖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又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长江海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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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G12 | 2017-08-24 |
4 | (2017)川01民初25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珙县泰安煤炭生产有限责任公司 彝良县桃子湾煤矿 珙县成通物资有限公司 兴文县富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何开华 李雪梅 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兴文县华福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兴文县富安煤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兴文县范家沟煤矿 兴文县珙兴煤矿 珙县玄武采石厂 四川中路矿业有限公司 宜宾双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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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 G12 | 2017-08-24 |
5 | (2017)川01民初25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珙县泰安煤炭生产有限责任公司 彝良县桃子湾煤矿 珙县玄武采石厂 珙县华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何开华 李雪梅 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兴文县华福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兴文县富安煤业有限公司 兴文县富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兴文县范家沟煤矿 兴文县珙兴煤矿 四川中路矿业有限公司 宜宾双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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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 G12 | 2017-08-24 |
6 | (2017)川01民初25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珙县泰安煤炭生产有限责任公司 彝良县桃子湾煤矿 珙县瑞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中路矿业有限公司 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何开华 李雪梅 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兴文县华福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兴文县富安煤业有限公司 兴文县富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兴文县范家沟煤矿 兴文县珙兴煤矿 珙县玄武采石厂 宜宾双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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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 G12 | 2017-08-24 |
7 | (2017)川01民初25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珙县泰安煤炭生产有限责任公司 彝良县桃子湾煤矿 兴文县珙兴煤矿 四川省兴文县华福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何开华 李雪梅 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兴文县富安煤业有限公司 兴文县富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兴文县范家沟煤矿 珙县玄武采石厂 四川中路矿业有限公司 宜宾双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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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 G12 | 2017-08-2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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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川1526执673号 | 珙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1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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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川01民初252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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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初25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成都萄悦贸易有限公司 宜宾市皓泽紧固件器材有限公司 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何开华 李雪梅 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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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川01民初252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成都萄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37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37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按年利率6.07%为标准进行计算;罚息以37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105%为标准进行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从2017年7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105%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计算至利息、罚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成都萄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8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6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按年利率6.07%为标准进行计算;罚息以8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105%为标准进行计算;复利以利息、罚息为基数,从2017年7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105%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计算至利息、罚息付清之日止);三、如被告成都萄悦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支付义务,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被告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登记于珙工商抵2017-03号抵押登记证书中的抵押物在最高限额16亿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萄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宜宾市皓泽紧固件器材有限公司、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何开华、李雪梅对被告成都萄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支付义务在各自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萄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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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
2 |
(2017)川01民初252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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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初25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宜宾市春晖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珙县煜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何开华 李雪梅 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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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川01民初252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宜宾市春晖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45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45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按年利率6.07%为计算标准;罚息以45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105%为计算标准;复利以利息、罚息为基数,从2017年7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105%为计算标准;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息,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计算至利息、罚息付清之日止);如被告宜宾市春晖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被告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登记于珙工商抵2017-03号抵押登记证书中的抵押物在最高限额16亿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宜宾市春晖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被告珙县煜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何开华、李雪梅对被告宜宾市春晖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在各自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宜宾市春晖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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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
3 |
(2017)川01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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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初25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宜宾茂壹商贸有限公司 珙县成通物资有限公司 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何开华 李雪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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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川01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宜宾茂壹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按年利率6.07%为计算标准;罚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105%为计算标准;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从2017年7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105%为计算标准。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计算至利息、罚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宜宾茂壹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4500万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45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按年利率6.07%为计算标准;罚息以45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105%为计算标准;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从2017年7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105%为计算标准。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计算至利息、罚息付清之日止);三、如被告宜宾茂壹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支付义务,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被告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登记于珙工商抵2017-03号抵押登记证书中的抵押物在最高限额16亿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宜宾茂壹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珙县成通物资有限公司、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何开华、李雪梅对被告宜宾茂壹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支付义务在各自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宜宾茂壹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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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
4 |
(2017)川01民初252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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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初25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长宁县宁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茂壹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何开华 李雪梅 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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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川01民初252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长宁县宁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按年利率6.07%为计算标准;罚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105%其计算标准;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从2017年7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105%为计算标准;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息,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计算至利息、罚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长宁县宁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4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24日止,按年利率6.07%为计算标准;罚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5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105%为计算标准;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从2017年7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105%为计算标准;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计算至利息、罚息付清之日止);三、如被告长宁县宁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支付义务,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被告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登记于珙工商抵2017-03号抵押登记证书中的抵押物在最高限额16亿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宁县宁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被告珙宜宾茂壹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何开华、李雪梅对被告长宁县宁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支付义务在各自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长宁县宁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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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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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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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初25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珙县蜀都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市兴文县天伟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兴文县华福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珙县泰安煤炭生产有限责任公司 兴文县富安煤业有限公司 兴文县富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兴文县范家沟煤矿 兴文县珙兴煤矿 彝良县桃子湾煤矿 宜宾双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珙县玄武采石厂 四川中路矿业有限公司 何开华 李雪梅 杨福崇 连露 何开祥 陈泽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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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川01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珙县蜀都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按年利率5.8%为计算标准;罚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7%为计算标准;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从2017年7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7%为计算标准。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计算至利息、罚息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珙县蜀都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被告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登记于宜房他证珙县字第2015000019号房屋抵押他项权证中的抵押物在最高限额10亿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珙县蜀都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如被告珙县蜀都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被告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登记于珙他项[2015]第006号土地抵押他项权证中的抵押物在最高限额10亿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珙县蜀都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如被告珙县蜀都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被告珙县玄武采石厂提供的登记于宜国土资采矿抵备字[2016]09号采矿权抵押备案通知书中的抵押物在最高限额10亿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珙县蜀都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如被告珙县蜀都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被告四川中路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登记于宜国土资采矿抵备字[2016]08号采矿权抵押备案通知书中的抵押物在最高限额10亿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珙县蜀都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六、如被告珙县蜀都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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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
6 |
(2017)川01民初2523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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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初25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珙县诚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珙县蜀都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何开华 李雪梅 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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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川01民初252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珙县诚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55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55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按年利率6.07%为标准进行计算;罚息以55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105%为标准进行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从2017年7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105%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计算至利息、罚息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珙县诚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被告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登记于珙工商抵2017-03号抵押登记证书中的抵押物在最高限额16亿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珙县诚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被告珙县蜀都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何开华、李雪梅对被告珙县诚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在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珙县诚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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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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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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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初25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四川速常鑫物流有限公司 宜宾茂壹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何开华 李雪梅 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中路矿业有限公司 珙县玄武采石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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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川01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速常鑫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按年利率5.8%为计算标准;罚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7%为计算标准;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从2017年7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7%为计算标准。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息,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计算至利息、罚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四川速常鑫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25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25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按年利率5.8%为计算标准;罚息以25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7%为计算标准;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从2017年7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7%为计算标准。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计算至利息、罚息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四川速常鑫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按年利率6%为计算标准;罚息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为计算标准;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从2017年7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为计算标准。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计算至利息、罚息付清之日止);四、如被告四川速常鑫物流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支付义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被告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登记于珙工商抵2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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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
8 |
(2018)粤0304民初4212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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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2123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李雪梅 何开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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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2123号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雪梅、何开华:本院受理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04月17日09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我院第一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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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4 |
9 |
(2017)川01民初252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庭前文书及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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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初25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珙县诚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珙县蜀都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何开华 李雪梅 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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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川01民初2523号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8日9时30分在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东区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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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8 |
10 |
(2017)川01民初2525号庭前文书及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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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初25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宜宾市春晖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珙县煜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何开华 李雪梅 宜宾华福双三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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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川01民初2525号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8日9时30分在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东区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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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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