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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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荣超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淘稀店生活文化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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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荣超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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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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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异111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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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异1118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淘稀店生活文化有限公司 深圳市荣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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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异1118号深圳市淘稀店生活文化有限公司、李昊曦、蔡泽钿: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荣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昊曦、蔡泽钿、黄韬,被执行人深圳市淘稀店生活文化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申请人申请事项如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深圳市淘稀店生活文化有限公司、李昊曦、蔡泽钿、黄韬为(2021)粤0304执1835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日,听证时间为2021年12月9日14时30分,请在听证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听证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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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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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572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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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5724号之一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淘稀店生活文化有限公司 深圳市荣超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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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5724号之一深圳市淘稀店生活文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荣超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25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淘稀店生活文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荣超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管理费14624.16元、专项维修资金228.51元、中央空调费2193.63元、水费78.79元、污水处理费21.6元、垃圾处理费5.5元、电费927.08元、场地管理费900元、服务费181.4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6643.8元为计算基数,从2020年1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6529.96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5986.58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荣超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01.25元,被告负担27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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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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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572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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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572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淘稀店生活文化有限公司 深圳市荣超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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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5724号深圳市淘稀店生活文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荣超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27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第三十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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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4 |
(2021)粤0304民初2572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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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572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荣超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淘稀店生活文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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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5724号深圳市淘稀店生活文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荣超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27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第三十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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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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