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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美姿贺化妆品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新广从路12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云工商处字[2018]141号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市美姿贺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78002264P;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新广从路12号;法定代表人:尹卫群;注册资本:壹仟零壹万元整成立日期:2011年06月17日营业期限:2011年06月17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8月起,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以0.3元/支的价格购进带有“欧珀莱”字样的化妆品软管、以0.1元/个的价格购进带有“欧珀莱”字样的包装纸盒,擅自生产带有“欧珀莱”字样的多肽净颜祛痘霜(15g/支)。至2017年10月20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共生产带有“欧珀莱”字样的多肽净颜祛痘霜(15g/支)14961支,其中以1.5元/支的价格售出14959支,获销货款22438.5元,余下未售出的带有“欧珀莱”字样的多肽净颜祛痘霜(15g/支)成品2支、空软管84支、包装纸盒6795个被我局依法扣押,库存货值707.7元。当事人生产上述化妆品的非法经营额为23146.2元。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的欧珀莱商标,已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632834号,注册人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化妆品......”,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调查笔录、鉴定书等证据证实。我局于2018年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侵犯“欧珀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多肽净颜祛痘霜成品2支、软管84支、纸包装盒6795个;三、罚款人民币40000元。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38号,电话:86368403)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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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05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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