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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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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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3661号 | -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被告- 贾谨 罗保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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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就本院(2021)云0112民初366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期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起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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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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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3671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被告- 唐金文 郗金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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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12民初36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5号法庭领取裁定书及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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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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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3661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被告- 贾谨 罗保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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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12民初36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5号法庭领取裁定书及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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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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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3657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被告- 刘艳芬 张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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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12民初36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5号法庭领取裁定书及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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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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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3664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被告- 苏清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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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12民初36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5号法庭领取裁定书及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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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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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1441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被告- 云南汉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景洪市怡康茶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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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诉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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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7 |
(2021)云0102民初47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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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47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被告- 张绍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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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4727号张绍品:本院已立案受理(2021)云0102民初4727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47049.68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利息(含复息)人民币88851.08元,合计人民币135900.76元;以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复息。2.确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云AN0630的小型普通客车享有抵押担保的优先受偿权,即原告有权就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因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邮寄费、公告费等均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8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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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8 |
(2021)云0102民初47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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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47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被告- 昆明圣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王高英 张应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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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4726号张应国、王高英、昆明圣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2021)云0102民初4726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第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98000.00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利息(含复息)人民币185064.07元,合计人民币283064.07元;以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复息。2.判令第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列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清偿责任。3.确认原告对第三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云AF1614轿车享有抵押担保的优先受偿权,即原告有权就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因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邮寄费、公告费等均由三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8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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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9 |
(2021)云0102民初47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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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47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被告- 贾丽君 申时忠 云南新亚工贸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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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4728号申时忠、贾丽君、云南新亚工贸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2021)云0102民初4728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3338.78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利息(含复息)人民币100725.06元,合计人民币154063.84元;以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复息。2.判令第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列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清偿责任。3.确认原告对第一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AH7780的捷达牌轿车享有抵押担保的优先受偿权,即原告有权就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因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邮寄费、公告费等均由三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8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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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10 |
(2021)云0102民初47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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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47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被告- 常河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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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4705号常河昆:本院已立案受理(2021)云0102民初4705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38455.62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利息(含复息)人民币72608.74元,合计人民币111064.36元;以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复息。2.确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云AQ3171轿车的享有抵押担保的优先受偿权,即原告有权就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因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邮寄费、公告费等均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8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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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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