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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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方与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佳兆业城市更新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黄天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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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941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佳兆业城市更新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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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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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荔与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佳兆业城市更新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黄天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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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9415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佳兆业城市更新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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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6-02 |
3 |
王明方、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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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保1689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王明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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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2-15 |
4 |
李荔、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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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保1688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李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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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2-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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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2696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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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6960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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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6960号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原告叶兰兰诉你们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各一份、证据一套。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8月4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两被告连带共同向原告清偿投资本金¥130万元;2、判令两被告连带共同向原告支付最后一期收益¥35026.58元;3、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30万元为计算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清算之日止;4、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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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
2 |
(2021)粤0304民初722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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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722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黄超越 被告- 深圳市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黄天龙 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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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7227号黄天龙、深圳市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超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一份和证据一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开庭时间为2021年6月29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请在开庭时间前20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主楼审判大厅北侧)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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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3 |
(2020)粤0304民初5465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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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465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宋义章 被告- 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黄天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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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4653号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黄天龙:本院受理原告宋义章诉被告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黄天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各一份、证据一套。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2月3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立即向原告返还款项1100000元;二、判令被告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30956.71元(自2020年6月25日起,以1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支付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暂计至2020年10月10日);三、判令其余五被告对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四、判令六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五、判令由六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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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4 |
(2020)粤0304民初51499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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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1499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华 被告- 黄天龙 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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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1499号黄天龙、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深圳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张华诉被告黄天龙、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深圳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月27日9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l、判令被告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向原告返还360万元;2、判令被告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向原告支付收益356400元;3、判令被告黄天龙、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深圳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即收益承担连带责任;4、六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3万元;5、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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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
5 |
(2020)粤0304民初52593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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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2593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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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2593号黄天龙、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深圳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刘卓诉被告黄天龙、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深圳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月27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l、判令被告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130万元;2、判令被告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收益40175.34元;3、判令被告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299.73元(自2020年9月14日起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0月14日)4、黄天龙、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即收益承担连带责任;4、六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4.5万元;5、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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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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