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陕0703民初10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齐斌慧 被告- 西安豪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齐斌慧诉被告西安豪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依法判决如下:限被告西安豪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给原告齐斌慧工程款186340.00元,并从2017年11月16日起,按所欠工程款186340.00元、年利率4.35%计付利息,直至全部付清工程款之日止。(若被告西安豪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67.00元,由被告西安豪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陕0703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20-06-23 |
2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陕0703民初10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齐斌慧 被告- 西安豪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齐斌慧诉被告西安豪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5月8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
2020-02-20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