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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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刘二妹、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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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223民初1311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刘二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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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人民法院 | 2021-09-06 | 2021-09-29 |
2 |
云南信邦贸易有限公司与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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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4执26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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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21-08-12 | 2021-08-16 |
3 |
云南信邦贸易有限公司、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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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4财保129号之三 | - |
申请人-云南信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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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7-22 |
4 |
王正平与程立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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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21民初1067号之一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王正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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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4-30 |
5 |
王勇与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阳首开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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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102民初22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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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5-07 |
6 |
汪孝坤、汪孝钢等与张磊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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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328民初948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汪孝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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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4-13 |
7 |
安家林与张磊、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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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328民初949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安家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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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4-13 |
8 |
安有胜与张磊、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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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328民初950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安有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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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4-13 |
9 |
汪孝坤、汪传刚等与张磊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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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328民初947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汪孝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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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4-13 |
10 |
汪孝坤与张磊、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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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328民初946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汪孝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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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4-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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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2071执保3592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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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执保359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彭城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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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彭城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1民初15314号民事裁定书、(2022)粤2071执保3592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756167.0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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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5 |
2 |
(2022)粤2071执保2938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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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执保293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地石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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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州地石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1民初12668号民事裁定书、(2022)粤2071执保2938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46234.7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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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6 |
3 |
(2020)粤2071民初21839号公告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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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183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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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杜大勇诉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伟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218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杜大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计135元(原告杜大勇已预付269元,由本院退回原告134元),由原告杜大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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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
4 |
(2020)粤2071民初2183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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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183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杜大勇 被告- 李伟鹏 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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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杜大勇诉李伟鹏、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龚竹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傅思桦,林艳彩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邵超群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773.9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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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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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7358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邱宇攀 被告- 蔡晓兵 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蒋显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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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云0112民初7358号原告邱宇攀诉你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经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一)(二)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6日即2020年11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前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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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7 |
6 |
(2020)粤1972民初6459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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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64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虎门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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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6459号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虎门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经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附告知)、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查封清单。原告诉称:2018年10月28日,原、被告就东莞市沙田镇福禄沙污水处理厂一期提标工程签订《东莞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编号:HMG2018-12-28-67),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预拌混凝土,其中第八条结算方式和期限约定月结100%,当月砼款次月1-5日对账,15日前付清;第九条供需双方违约责任约定需方逾期支付货款,应按拖欠款数额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供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预拌混凝土,但被告并未依约付款,截至2020年5月7日,尚欠原告货款817,748元。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除应立即支付货款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并提供了东莞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东莞市虎门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对账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账户交易明细回单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17,748元及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从2019年4月15日起计算至清偿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0年10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沙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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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1 |
7 |
原告马成虎诉被告王涛、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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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2民初3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马成虎 被告- 王涛 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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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原告马成虎与被告王涛、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9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马成虎砂石料款716619.2元;二、驳回原告马成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66元,由被告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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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
8 |
原告马成虎诉被告王涛、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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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2民初3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马成虎 被告- 王涛 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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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本院受理(2020)赣0192民初335号原告马成虎诉你与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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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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