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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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余市监处〔2020〕469号 |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减压阀;二、处罚款304元;三、没收违法所得82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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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7 | 详情 |
2 | (余)应急罚〔2018〕603号 |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8年12月06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18年12月5日,根据市安监“铸安四号”、“姚剑二号”异地交叉联合执法专项检查行动,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牟山镇安监所在宁波特立厨卫有限公司总经理谢天恩的陪同下对该公司的安全生产台账资料和生产车间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新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卡》造假,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余)安监责改〔2018〕960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1份,证明本案来源及你(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事实情况; 2、谢天恩、沈珊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事实情况及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 3、《新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卡》一份,证明你(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事实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合法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18年12月0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未提出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第十五条第(三)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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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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