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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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南综执〔2021〕罚决字第07-0068号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根据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湖分局案件移送函(嘉自然资规南函(2021)106号),我局新丰分队查明,当事人浙江中迪不锈钢管有限公司于2014年起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和南湖区新丰镇镇北村集体土地用于建造院内水泥厂、堆场,经测绘,浙江中迪不锈钢管有限公司占用的土地面积为5547平方米,其中土地类型为耕地中的水田面积为1020平方米,园地中的其他园地面积为2266平方米,交通用地中的农村道路面积为122平方米,其他土地中的设施农用地面积为180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中的村庄面积为1916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中的河流水面面积为43平方米。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国有土地面积为43平方米。经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自然资源所核对南湖区新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4调整完善版),该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74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573平方米,未占用基本农田。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国土领域违法案件移交案卷、询问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询问(调查)笔录、旁证人询问(调查)笔录、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于2014年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和南湖区新丰镇镇北村集体土地用于建造院内水泥场地和堆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嘉土资发[2011]107号)和《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退还非法占用的5547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97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57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4、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74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陆佰壹拾元整(¥29610);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是基本农田的357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捌万玖仟叁佰贰拾伍元整(¥89325),以上两项合计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玖佰叁拾伍元整(¥11893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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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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