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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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夏丽恒与深圳市誉德控股有限公司、陈道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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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67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夏丽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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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4-14 |
2 |
陈涛、广州市天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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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财保174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陈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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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1-13 | 2020-02-14 |
3 |
章瑾、广州市天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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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财保5046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章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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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0-17 | 2019-12-3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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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914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8 | 详情 |
2 | (2021)粤03执241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8 | 详情 |
3 | (2020)粤03执7201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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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民初11404号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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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140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仰璇 当事人- 广州市天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誉德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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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1404号之二广州市天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仰璇与被告深圳市誉德控股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天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誉德控股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4民初11404号民事判决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本案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1.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李仰璇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违约金以1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19年10月10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以上诉人上诉之日2021年4月28日计算,违约金暂计为73580元);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根据调整后的违约金重新计算。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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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2 |
(2020)粤0304民初11403号民事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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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140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贾雪宁 当事人- 广州市天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誉德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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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1403号之二广州市天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贾雪宁与被告深圳市誉德控股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天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誉德控股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4民初11403号民事判决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本案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1.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贾雪宁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违约金以9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19年10月10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以上诉人上诉之日2021年4月21日计算,违约金暂计为50310元);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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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3 |
(2020)粤0304民初1140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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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140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贾雪宁 当事人- 广州市天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誉德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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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1403号之一广州市天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贾雪宁与被告深圳市誉德控股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天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1140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誉德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贾雪宁偿还欠款900000元及违约金(以9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19年10月10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819.8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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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
4 |
(2021)粤03执91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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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91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田海鹏 被告- 广州市天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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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914号广州市天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田海鹏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244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9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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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
5 |
(2021)粤03执24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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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24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涛 被告- 广州市天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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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241号广州市天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涛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789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2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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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
6 |
(2020)粤03执720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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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720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章瑾 被告- 广州市天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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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7201号广州市天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章瑾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6018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72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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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7 |
(2020)粤0391民初67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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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67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市天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誉德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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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广州市天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夏丽恒诉被告卢成旺、陈道鹏、林文昌、深圳市誉德控股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天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674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广州市天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12月21日0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四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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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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