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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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润嘉贸易有限公司与李凯、赵桂林、深圳市鼎新发展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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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财保5号 | - |
申请人-东莞市润嘉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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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1-07 | 2021-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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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振比、陈炳明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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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陈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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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润嘉贸易有限公司与李凯、赵桂林、深圳市鼎新发展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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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东莞市润嘉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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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金隆华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新发展科技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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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金隆华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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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桓波、深圳市鼎新发展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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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曾桓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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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薛春梅、张平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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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薛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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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罗守忠、深圳市鼎新发展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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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罗守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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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殷华德、深圳市鼎新发展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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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殷华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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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陈水明、殷瑞朝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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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殷景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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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陈水明、殷瑞朝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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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殷景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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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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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2)粤0305执52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04 | 详情 |
| 2 | (2021)粤0305执18519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01 | 详情 |
| 3 | (2021)粤0305执15802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22 | 详情 |
| 4 | (2021)粤0305执15698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18 | 详情 |
| 5 | (2021)粤0305执15376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13 | 详情 |
| 6 | (2021)粤0305执15373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13 | 详情 |
| 7 | (2021)粤0305执15371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13 | 详情 |
| 8 | (2021)粤0305执15360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13 | 详情 |
| 9 | (2021)粤0305执14966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07 | 详情 |
| 10 | (2021)粤0305执14958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07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0305执15371、15373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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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5371、15373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张平 秦志丰 当事人- 深圳市鼎新发展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鼎新发展科技有限公司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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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5371、15373号之一深圳市鼎新发展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平、秦志丰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鼎新发展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390、41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5371、153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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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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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300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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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3001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鼎新发展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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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13001号王群、赵桂林、深圳市鼎新发展科技有限公司:原告郑军与被告王群、赵桂林、深圳市鼎新发展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1300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款581929.3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因迟延支付劳务款而产生的违约金12276.32元(违约金以581929.3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8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4月25日为12276.32元)。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第一项及第二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在其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对第一项及第二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合计:594205.62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本院定于2022年01月12日10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若你已签收传票所载明的开庭时间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确定的开庭时间为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法院联系人:周宏圣电话:0755-2108744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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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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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5802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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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5802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缪锦鑫 当事人- 深圳市鼎新发展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鼎新发展科技有限公司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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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5802号之一深圳市鼎新发展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缪锦鑫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鼎新发展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39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58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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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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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5803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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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5803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苑金明 当事人- 深圳市鼎新发展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鼎新发展科技有限公司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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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5803号之一深圳市鼎新发展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苑金明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鼎新发展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42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58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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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 |
| 5 |
(2021)粤0305执15698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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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5698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赵桂林 当事人- 深圳市鼎新发展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鼎新发展科技有限公司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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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5698号之一深圳市鼎新发展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赵桂林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鼎新发展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149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56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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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
| 6 |
(2021)粤0305执15376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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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5376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钟艳艺 当事人- 深圳市鼎新发展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鼎新发展科技有限公司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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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5376号之一深圳市鼎新发展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钟艳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鼎新发展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38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53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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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 7 |
(2021)粤0305执15360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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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5360号 | - |
原告- 薛春梅 当事人- 深圳市鼎新发展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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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5360号之一深圳市鼎新发展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薛春梅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鼎新发展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40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53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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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 8 |
(2021)粤0305民初2390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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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39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鼎新发展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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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390号深圳市鼎新发展科技有限公司、李凯:本院受理原告曾桓波诉被告深圳市鼎新发展科技有限公司、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书。其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鼎新发展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桓波支付剩余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鼎新发展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桓波支付违约金1万元;三、被告深圳市鼎新发展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桓波支付律师费8000元;四、被告李凯对上述第一至三项确定的被告深圳市鼎新发展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曾桓波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曾桓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2.66元,保全费1163.16元,合计4035.82元,由原告负担941.24元,由两被告负担3094.58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94.5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094.5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联系人:叶宛蓉张斯宜联系电话:0755-86702526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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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
| 9 |
(2021)粤0305执14941、14944、14946、14947、14966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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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4941、14944、14946、14947、14966号 | 人事争议 |
当事人- 深圳市鼎新发展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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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941、14944、14946、14947、14966号深圳市鼎新发展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水明、殷瑞朝、许秋锋、陈洪贵、陈炳明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鼎新发展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五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389、405、407、411、43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4941、14944、14946、14947、149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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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
| 10 |
(2021)粤0305执14958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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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4958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柯振比 当事人- 深圳市鼎新发展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鼎新发展科技有限公司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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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958号深圳市鼎新发展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柯振比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鼎新发展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41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49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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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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