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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德

    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5层8间(两江新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246
    • 法院公告 2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2

    法律诉讼24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晋辰安小平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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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12民初3878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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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1-03-09 2021-03-26
    2

    重庆市刚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美琴汪嗣刚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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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民辖终165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重庆市刚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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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23 2021-03-30
    3

    谢进峰与重庆天眷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新天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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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5民终1719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谢进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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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02 2021-03-31
    4

    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小平何树雄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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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12民初28829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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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0-12-17 2021-01-11
    5

    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敖峰敖小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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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14执3150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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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2020-11-05 2020-11-25
    6

    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邓儒会潘光伦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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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5民再88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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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12 2020-12-23
    7

    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钦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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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16执恢184号 保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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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2020-09-14 2020-09-30
    8

    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小平何树雄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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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12财保319号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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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0-09-09 2020-10-19
    9

    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美琴汪嗣刚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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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12财保318号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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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0-09-09 2020-10-19
    10

    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向俊莉赵谨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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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12民初1298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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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0-09-03 2020-11-18

    法院公告2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渝0106民初22878号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原告- 重庆天怡文汇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高汇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新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谢进峰 第三人- 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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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G38 2020-07-16
    2 (2019)渝0106民初2288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天怡文汇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捷洲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新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谢进峰 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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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G34 2020-07-16
    3 (2019)渝01民撤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迪兰马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朱鹤鸣 重庆繁盛机电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 青岛迪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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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G26 2020-06-14
    4 (2019)渝0106民初2287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天怡文汇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高汇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新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谢进峰 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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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G19 2020-03-10
    5 (2017)渝01民初95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川时代和信实业有限公司 川九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德阳市时代和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王永卓 黄靖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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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重庆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21
    6 (2017)渝01民初163号 借款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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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重庆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30
    7 (2018)渝0104民初1774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刘旭 黄维林 何竹红 陈容 肖华安 川省万兴文豪酒店有限公司借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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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2018-08-15
    8 (2018)渝0112民初1393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尧秋机械有限公司 肖明 黄玲 重庆古尚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重庆古创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张跃 刘佩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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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8-10
    9 (2018)渝0112民初1393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共筑机械有限公司 王清兰 秦刚 重庆古尚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重庆古创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张跃 刘佩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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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8-10
    10 (2017)渝01民终8317号 借款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 重庆锦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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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重庆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7-17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川0603执6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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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603执668号 担保物权纠纷

    当事人- 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德阳嘉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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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阳嘉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8)川0603民特33号民事判决书。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单位)送达本院(2019)川0603执668号限制消费令,限你(单位)于本公告送达后三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逾期既不申报财产或不如实申报财产,又不履行债务,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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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0
    2

    (2018)渝0112民初121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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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1218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粟昌举 文矫 杨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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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2186号粟昌举、文矫、杨敏: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粟昌举、文矫、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12民初12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粟昌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0万元;二、被告粟昌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015年6月20日之前为925847元;2015年6月21日至2015年7月20日期间,以60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2015年7月21日至2015年8月20日期间,以60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25%的标准计算;2015年8月21日至本金付清之日,以43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25%的标准计算);三、被告粟昌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复息(从2015年8月21日起,以上月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5%的标准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每月所计复息与当月的借款利息之和不超过8.6万元);四、被告文矫、杨敏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00元,由被告粟昌举、文矫、杨敏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张晓华联系电话:(023)6718898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2月06日上传日期:2018年12月0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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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06
    3

    (2018)渝0104民初17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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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04民初177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万兴文豪酒店有限公司 肖华安 黄维林 刘旭 何竹红 陈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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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04民初1774号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万兴文豪酒店有限公司、肖华安、黄维林、刘旭、何竹红、陈容: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万兴文豪酒店有限公司、肖华安、黄维林、刘旭、何竹红、陈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判决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00元、利息及复息6278746.93元;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四川省万兴文豪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证号为渠房他证渠县字第201405200068、201405200070、201405200079号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就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04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1月13日上传日期:2018年11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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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13
    4

    (2018)渝0104民初17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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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04民初1774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省万兴文豪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刘旭 黄维林 何竹红 陈容 肖华安 四川省万兴文豪酒店有限公司借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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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04民初1774号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旭、黄维林、何竹红、陈容、肖华安、四川省万兴文豪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旭、黄维林、何竹红、陈容、肖华安、四川省万兴文豪酒店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次日下午14时5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该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8月15日上传日期:2018年08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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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15
    5

    (2018)渝0112民初139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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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1393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共筑机械有限公司 王清兰 秦刚 重庆古尚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重庆古创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张跃 刘佩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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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3935号张跃、刘佩鑫:本院受理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重庆共筑机械有限公司、王清兰、秦刚、重庆古尚通用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古创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张跃、刘佩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以20万元本金为基数,向原告支付约定的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及复息直至贷款本金结清之日止。(具体金额按合同约定以实际支付之日据实结算,详见利息计算表);请求法院判令第二、三、四、五、六、七被告对以上借款本金、利息、罚复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第一被告提供的质押权利,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质押权利之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3日14: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案件承办人:杨杰联系电话:(023)6717752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10日刊登日期:2018年08月10日上传日期:2018年08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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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10
    6

    (2018)渝0112民初139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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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1393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尧秋机械有限公司 肖明 黄玲 重庆古尚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重庆古创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张跃 刘佩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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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3934号张跃、刘佩鑫:本院受理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重庆尧秋机械有限公司、肖明、黄玲、重庆古尚通用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古创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张跃、刘佩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向原告支付约定的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及复息直至贷款本金结清之日止。(具体金额按合同约定以实际支付之日据实结算,详见利息计算表);请求法院判令第二、三、四、五、六、七被告对以上借款本金、利息、罚复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第一被告提供的质押权利,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质押权利之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3日15: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案件承办人:杨杰联系电话:(023)6717752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10日刊登日期:2018年08月10日上传日期:2018年08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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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10
    7

    (2018)渝0112民初121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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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1218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粟昌举 杨敏 文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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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2186号粟昌举、杨敏、文矫: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粟昌举、杨敏、文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渝0112民初12186号,因对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粟昌举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约定的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及复息直至贷款本金结清之日止(具体金额按合同约定以实际支付之日据实结算);2、判令杨敏、文矫对以上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复息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三楼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张晓华联系电话:(023)6718898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7月16日上传日期:2018年07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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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16
    8

    (2018)渝0104民初17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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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04民初1774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省万兴文豪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刘旭 黄维林 何竹红 陈容 肖华安 四川省万兴文豪酒店有限公司借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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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04民初1774号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旭、黄维林、何竹红、陈容、肖华安、四川省万兴文豪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旭、黄维林、何竹红、陈容、肖华安、四川省万兴文豪酒店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程序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联络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以及(2018)渝0104民初177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次日下午14时5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该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5月18日上传日期:2018年05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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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18
    9

    (2018)渝0112民初39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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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396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亿特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古尚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重庆古创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张跃 刘佩鑫 梁林 龚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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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12民初3964号重庆亿特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古尚通用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古创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张跃、刘佩鑫、梁林、龚培: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亿特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古尚通用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古创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张跃、刘佩鑫、梁林、龚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一、依法判令被告重庆亿特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5万元,并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具体金额按合同约定以实际支付之日据实结算,详见利息计算表);二、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被告对以上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三、请求判令原告对第一被告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质押物之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2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1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一审案件承办人:罗涛联系电话:023-67188929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4月19日上传日期:2018年04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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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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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67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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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673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 周智 甘晓黎 重庆市食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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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6734号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周智、甘晓黎、重庆市食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周智、甘晓黎、重庆市食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6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二、被告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且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为限计算至本清时止;三、被告周智、甘晓黎、重庆市食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全自动吹瓶机三台(增值税发票号码NO:00313106、NO:09823599、NO:00954995)、20000瓶/时瓶装水灌装线一套(增值税发票号码NO:09846105、NO:09846104)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600元,由被告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周智、甘晓黎、重庆市食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费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负担部分在履行前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31日上传日期:2017年10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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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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