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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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立与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盈可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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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1500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段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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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4-09 | 2020-06-18 |
2 |
段立与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盈可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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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1500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段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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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4-09 | 2020-06-18 |
3 |
段立、深圳市前海盈可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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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辖终1586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段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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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01 | 2019-10-17 |
4 |
段立、深圳市前海盈可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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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辖终1585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段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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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01 | 2019-10-17 |
5 |
段立与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盈可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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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段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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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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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终2371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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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371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盈可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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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3717号深圳市前海盈可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审理上诉人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段立、深圳市前海盈可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2371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7民初150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7民初150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盈可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段立488221.88元;三、驳回段立的其它诉讼请求;四、驳回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其它上诉请求。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9902元(段立、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各预交9902),由段立负担3960.8.4元,由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盈可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5843.2元;一审法院退还段立多预交的7921.6元,段立应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980.4元;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盈可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应向一审法院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7921.6元,本院退还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1980.4元。前述当事人应当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及一审法院交纳,拒不交纳的,由本院、一审法院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1年10月13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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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
2 |
(2020)粤03民终2371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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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371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盈可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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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3713号深圳市前海盈可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审理上诉人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段立、深圳市前海盈可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2371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7民初150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7民初150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盈可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段立750632.43元;三、驳回段立的其它诉讼请求;四、驳回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其它上诉请求。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3182元(段立、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各预交13182),由段立负担5272.8元,由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盈可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1091.2元;一审法院退还段立多预交的10545.6元,段立应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636.4元;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盈可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应向一审法院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10545.6元,本院退还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2636.4元。前述当事人应当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及一审法院交纳,拒不交纳的,由本院、一审法院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1年10月13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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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
3 |
(2020)粤03民终23713号书面审理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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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371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盈可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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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3713号深圳市前海盈可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审理上诉人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段立、深圳市前海盈可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书面审理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院拟对该案书面审理。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本公告于2020年10月26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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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
4 |
(2020)粤03民终23717号书面审理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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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371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盈可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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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3717号深圳市前海盈可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审理上诉人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段立、深圳市前海盈可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书面审理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院拟对该案书面审理。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本公告于2020年10月26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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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
5 |
(2020)粤03民终23713号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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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371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盈可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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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3713号深圳市前海盈可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审理上诉人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段立、深圳市前海盈可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二审传票: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0日15:3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进行二审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20年9月23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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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
6 |
(2020)粤03民终23717号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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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371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盈可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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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3717号深圳市前海盈可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审理上诉人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段立、深圳市前海盈可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二审传票: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0日16:3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进行二审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20年9月23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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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
7 |
(2018)粤0307民初1500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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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1500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盈可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 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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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7民初15000号深圳市前海盈可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段立与被告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盈可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段立在被告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现货挂牌交易系统076900000000095交易账户内2016年7月7日至2016年10月4日之间的全部交易无效;二、被告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前海盈可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段立人民币938290.54元。当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82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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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
8 |
(2018)粤0307民初1500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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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1500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盈可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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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7民初15001号深圳市前海盈可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段立与被告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盈可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段立在被告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系统交易账户128957901814694内2016年1月12日至2016年7月8日之间的全部交易无效;二、被告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前海盈可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段立人民币610277.35元。当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2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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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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