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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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东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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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行终315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上诉人-东莞市东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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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18 | 2019-12-17 |
2 |
东莞市东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陈华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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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584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东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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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6-09-07 | 2017-04-17 |
3 |
东莞市东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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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上诉人-东莞市东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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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东莞市东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陈华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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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东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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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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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民初10929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东莞市东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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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092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韩汝珍 被告- 王肃川 英德市华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黎文加 东莞市东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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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0929号之一东莞市东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韩汝珍与被告黎文加、王肃川、英德市华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东莞市东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审限告知书、地址确认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应诉材料各一份。原告诉称:一、被告应共同赔偿原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人民币90742.2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于2020年5月21日变更诉讼请求:一、被告应共同赔偿原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1030.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院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3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25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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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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