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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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盛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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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3923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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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7-16 |
2 |
陈晓峰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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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终3494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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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6 | 2021-06-06 |
3 |
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盛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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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督3号 | 申请支付令 |
申请人-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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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4-20 |
4 |
深圳硕禾现代供应链有限公司与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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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终123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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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3-01 |
5 |
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广波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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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终138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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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3-01 |
6 |
上海广波贸易有限公司与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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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辖终11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广波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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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0-12-02 |
7 |
上海广波贸易有限公司与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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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民初945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广波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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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0-09-24 |
8 |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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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民初945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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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1-03-01 |
9 |
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广波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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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421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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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0-08-04 | 2020-10-09 |
10 |
深圳硕禾现代供应链有限公司与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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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71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硕禾现代供应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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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0-07-13 | 2021-03-0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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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蒙玛特(天津)铜业有限公司 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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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G36 | 2019-06-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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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山东能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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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民初1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鹰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能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艾乐瑞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与上海鹰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燕卫民 郑建龙 范燕燕 艾乐瑞国际贸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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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民初178号山东能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与被告上海鹰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悦公司)、燕卫民、郑建龙、范燕燕、艾乐瑞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乐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的事实与你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依申请追加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因你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鹰悦公司向江铜国贸返还货款665,510,979.79元(包括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产品销售合同》项下货款262,346,607.97元、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产品购销合同》项下货款383,164,371.82元、编号PA211506027《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项下货款20,000,000元);2、鹰悦公司向江铜国贸支付截至2019年12月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50,162,409.95元(包括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产品销售合同》项下违约金59,198,227.88元、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产品购销合同》项下违约金86,460,625.41元、编号PA211506027《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项下违约金4,503,556.67元)以及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653%计算的违约金(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产品销售合同》项下以货款262,346,607.97元为基数,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产品购销合同》项下以货款383,164,371.82元为基数,编号PA211506027《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项下以货款20,000,000元为基数);3、鹰悦公司向江铜国贸支付律师费10万元和保全保险费194,292.04元;4、江铜国贸有权与燕卫民协议以其质押的12,536,000股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登记编号:160321BPMOLD0011)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以15亿元为限优先受偿;5、江铜国贸有权与鹰悦公司协议以其质押的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达公司)100%股权(质押登记编号:(京昌)股质登记设字[2013]第0000185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中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和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的债务范围内且以6亿元为限优先受偿;6、江铜国贸有权与鹰悦公司协议以其质押的艾乐瑞公司51%股权(质押登记编号:股质登记设字[152013]第019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中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和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的债务范围内且以363,530,000元为限优先受偿;7、江铜国贸有权与燕卫民协议以其质押的艾乐瑞公司49%股权(质押登记编号:股质登记设字[152013]第019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中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和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的债务范围内且以363,530,000元为限优先受偿;8、燕卫民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以15亿元为限向江铜国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9、郑建龙、范燕燕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中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和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的债务范围内且以6亿元为限向江铜国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0、艾乐瑞公司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中编号PA211506027《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项下的债务范围内以15亿元为限向江铜国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4月26日上午9时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判长成阳。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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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
2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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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鹰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能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艾乐瑞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与上海鹰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燕卫民 郑建龙 范燕燕 艾乐瑞国际贸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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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能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与被告上海鹰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悦公司)、燕卫民、郑建龙、范燕燕、艾乐瑞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乐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的事实与你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依申请追加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因你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鹰悦公司向江铜国贸返还货款665,510,979.79元(包括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产品销售合同》项下货款262,346,607.97元、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产品购销合同》项下货款383,164,371.82元、编号PA211506027《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项下货款20,000,000元);2、鹰悦公司向江铜国贸支付截至2019年12月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50,162,409.95元(包括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产品销售合同》项下违约金59,198,227.88元、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产品购销合同》项下违约金86,460,625.41元、编号PA211506027《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项下违约金4,503,556.67元)以及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653%计算的违约金(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产品销售合同》项下以货款262,346,607.97元为基数,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产品购销合同》项下以货款383,164,371.82元为基数,编号PA211506027《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项下以货款20,000,000元为基数);3、鹰悦公司向江铜国贸支付律师费10万元和保全保险费194,292.04元;4、江铜国贸有权与燕卫民协议以其质押的12,536,000股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登记编号:160321BPMOLD0011)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以15亿元为限优先受偿;5、江铜国贸有权与鹰悦公司协议以其质押的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达公司)100%股权(质押登记编号:(京昌)股质登记设字[2013]第0000185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中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和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的债务范围内且以6亿元为限优先受偿;6、江铜国贸有权与鹰悦公司协议以其质押的艾乐瑞公司51%股权(质押登记编号:股质登记设字[152013]第019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中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和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的债务范围内且以363,530,000元为限优先受偿;7、江铜国贸有权与燕卫民协议以其质押的艾乐瑞公司49%股权(质押登记编号:股质登记设字[152013]第019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中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和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的债务范围内且以363,530,000元为限优先受偿;8、燕卫民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以15亿元为限向江铜国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9、郑建龙、范燕燕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中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和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的债务范围内且以6亿元为限向江铜国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0、艾乐瑞公司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中编号PA211506027《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项下的债务范围内以15亿元为限向江铜国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4月26日上午9时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判长成阳。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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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
3 |
其他——上海鹰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燕卫民,范燕燕,郑建龙,艾乐瑞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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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民初1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的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鹰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能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艾乐瑞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与上海鹰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燕卫民 郑建龙 范燕燕 艾乐瑞国际贸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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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民初178号山东能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与被告上海鹰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悦公司)、燕卫民、郑建龙、范燕燕、艾乐瑞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乐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的事实与你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依申请追加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因你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鹰悦公司向江铜国贸返还货款665,510,979.79元(包括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产品销售合同》项下货款262,346,607.97元、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产品购销合同》项下货款383,164,371.82元、编号PA211506027《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项下货款20,000,000元);2、鹰悦公司向江铜国贸支付截至2019年12月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50,162,409.95元(包括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产品销售合同》项下违约金59,198,227.88元、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产品购销合同》项下违约金86,460,625.41元、编号PA211506027《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项下违约金4,503,556.67元)以及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653%计算的违约金(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产品销售合同》项下以货款262,346,607.97元为基数,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产品购销合同》项下以货款383,164,371.82元为基数,编号PA211506027《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项下以货款20,000,000元为基数);3、鹰悦公司向江铜国贸支付律师费10万元和保全保险费194,292.04元;4、江铜国贸有权与燕卫民协议以其质押的12,536,000股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登记编号:160321BPMOLD0011)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以15亿元为限优先受偿;5、江铜国贸有权与鹰悦公司协议以其质押的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达公司)100%股权(质押登记编号:(京昌)股质登记设字[2013]第0000185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中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和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的债务范围内且以6亿元为限优先受偿;6、江铜国贸有权与鹰悦公司协议以其质押的艾乐瑞公司51%股权(质押登记编号:股质登记设字[152013]第019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中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和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的债务范围内且以363,530,000元为限优先受偿;7、江铜国贸有权与燕卫民协议以其质押的艾乐瑞公司49%股权(质押登记编号:股质登记设字[152013]第019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中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和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的债务范围内且以363,530,000元为限优先受偿;8、燕卫民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以15亿元为限向江铜国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9、郑建龙、范燕燕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中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和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的债务范围内且以6亿元为限向江铜国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0、艾乐瑞公司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中编号PA211506027《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项下的债务范围内以15亿元为限向江铜国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4月20日上午9时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判长成阳。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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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
4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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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鹰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能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艾乐瑞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与上海鹰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燕卫民 郑建龙 范燕燕 艾乐瑞国际贸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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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能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与被告上海鹰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悦公司)、燕卫民、郑建龙、范燕燕、艾乐瑞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乐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的事实与你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依申请追加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因你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鹰悦公司向江铜国贸返还货款665,510,979.79元(包括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产品销售合同》项下货款262,346,607.97元、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产品购销合同》项下货款383,164,371.82元、编号PA211506027《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项下货款20,000,000元);2、鹰悦公司向江铜国贸支付截至2019年12月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50,162,409.95元(包括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产品销售合同》项下违约金59,198,227.88元、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产品购销合同》项下违约金86,460,625.41元、编号PA211506027《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项下违约金4,503,556.67元)以及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653%计算的违约金(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产品销售合同》项下以货款262,346,607.97元为基数,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产品购销合同》项下以货款383,164,371.82元为基数,编号PA211506027《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项下以货款20,000,000元为基数);3、鹰悦公司向江铜国贸支付律师费10万元和保全保险费194,292.04元;4、江铜国贸有权与燕卫民协议以其质押的12,536,000股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登记编号:160321BPMOLD0011)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以15亿元为限优先受偿;5、江铜国贸有权与鹰悦公司协议以其质押的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达公司)100%股权(质押登记编号:(京昌)股质登记设字[2013]第0000185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中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和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的债务范围内且以6亿元为限优先受偿;6、江铜国贸有权与鹰悦公司协议以其质押的艾乐瑞公司51%股权(质押登记编号:股质登记设字[152013]第019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中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和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的债务范围内且以363,530,000元为限优先受偿;7、江铜国贸有权与燕卫民协议以其质押的艾乐瑞公司49%股权(质押登记编号:股质登记设字[152013]第019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中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和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的债务范围内且以363,530,000元为限优先受偿;8、燕卫民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以15亿元为限向江铜国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9、郑建龙、范燕燕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中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和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的债务范围内且以6亿元为限向江铜国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0、艾乐瑞公司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中编号PA211506027《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项下的债务范围内以15亿元为限向江铜国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4月20日上午9时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判长成阳。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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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
5 |
(2020)粤03民初3123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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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312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富林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广业盛实业有限公司 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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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3123号深圳市广业盛实业有限公司、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富林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广业盛实业有限公司、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第15日和第30日内。本院现定于2020年12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就本案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及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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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
6 |
(2019)粤03执复25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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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复256号 | - |
当事人- 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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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复256号梅平、梅伟、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复议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执异43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已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3执复256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执异432号执行裁定书。由于你们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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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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