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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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巧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李亦海、佛山市基宇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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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66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佛山市基宇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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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0-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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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基宇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惠州市鑫宇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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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23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基宇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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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5-27 | 2020-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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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基宇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惠州市鑫宇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康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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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226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基宇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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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6-28 | 2020-01-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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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06民初2662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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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66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基宇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巧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李亦海 周红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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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巧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李亦海、周红波: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基宇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巧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李亦海、周红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6民初26625号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巧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周红波、李亦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基宇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439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74393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基宇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15.9元、财产保全费1891.97元,合共7307.8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巧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周红波、李亦海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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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2 |
(2020)粤0606民初2662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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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66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基宇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周红波 佛山市巧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李亦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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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巧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李亦海、周红波: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基宇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巧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李亦海、周红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被告佛山市巧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74393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李亦海、周红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樊二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卢士渝、梁海燕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胡祉彦担任记录,于2021年4月20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容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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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3 |
(2018)粤0606民初2264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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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226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基宇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鑫宇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向康祥 刘明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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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鑫宇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康祥、刘明学: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基宇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鑫宇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康祥、刘明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依照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惠州市鑫宇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康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基宇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5918.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18年9月29日至10月8日的利息以119006元为基数计算,2018年10月9日止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215918.2元为基数计算,上述利息的均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刘明学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被告惠州市鑫宇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康祥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刘明学在承担完毕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惠州市鑫宇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康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5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惠州市鑫宇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康祥、刘明学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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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
4 |
(2018)粤0606民初2264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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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226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基宇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鑫宇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向康祥 刘明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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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鑫宇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康祥、刘明学: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基宇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鑫宇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康祥、刘明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被告惠州市鑫宇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1591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分别以119006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6912.2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1月12日为1402.4元),暂合计217320.6元;2.被告向康祥对被告惠州市鑫宇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惠州市鑫宇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康祥承担。后原告依法申请追加刘明学作为本案被告,对被告惠州市鑫宇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康祥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成员变更为由审判员王成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爱好、人民陪审员苏静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卢致慧、卢杏冰担任记录,于2019年6月3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陈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三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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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
5 |
(2018)粤0606民初2264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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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226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基宇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鑫宇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向康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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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鑫宇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康祥: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基宇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鑫宇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康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变更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变更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合议庭成员变更为由审判员王成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健华、人民陪审员欧瑞兴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卢致慧、卢杏冰担任记录,如果你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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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1 |
6 |
(2018)粤0606民初2264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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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226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基宇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鑫宇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向康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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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鑫宇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康祥: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基宇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鑫宇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康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被告惠州市鑫宇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1591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分别以119006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6912.2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1月12日为1402.4元),暂合计217320.6元;23.被告向康祥对被告惠州市鑫宇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王成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欧瑞兴、人民陪审员周信桐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卢致慧、卢杏冰担任记录,于2019年4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陈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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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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