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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业货柜

    广州永业货柜码头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镇车陂新涌口西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1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4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永业货柜码头有限公司、香港永业重型货运有限公司海事海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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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事海商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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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广州永业货柜码头有限公司、广州市车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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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永业货柜码头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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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邱伟平、单同庆等与陈家伟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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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单同庆
    邱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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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广州永业货柜码头有限公司二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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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征收

    上诉人-广州永业货柜码头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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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陈家伟、邱伟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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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上诉人-陈家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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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廖尧凤、广州永业货柜码头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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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廖尧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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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广州永业货柜码头有限公司、廖光祥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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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永业货柜码头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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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陈堞婉与广州永业货柜码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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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陈堞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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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广州市白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永业货柜码头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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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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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广州永业货柜码头有限公司、广州市车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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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永业货柜码头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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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车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永业货柜码头有限公司 香港永业重型货运有限公司 码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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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广州海事法院 G34 2018-05-31
    2 -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车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香港永业重型货运有限公司 及广州永业货柜码头有限公司码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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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传票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G18G19中缝 2017-08-08
    3 (1997)第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车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香港永业重型货运有限公司 及广州永业货柜码头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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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石狮市人民法院 G46 2016-12-01

    失信被执行人4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粤72执372号 广州海事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9-30 详情
    2 (2019)粤0106执22405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10-31 详情
    3 (2017)粤0106执6195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6-08 详情
    4 (2017)粤0106执3058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3-23 详情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本院立案执行广州永业货柜码头有限公司二审受理费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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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4039号 -

    当事人- 广州永业货柜码头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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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4039号广州永业货柜码头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你单位二审受理费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4039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民终12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永业货柜码头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缴纳案件受理费义务,根据本院房产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861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且本院执行员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陈嘉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1执40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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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6
    2

    广州永业货柜码头有限公司二审受理费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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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4039号 -

    当事人- 广州永业货柜码头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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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4039号广州永业货柜码头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你单位二审受理费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4039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内容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民终122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永业货柜码头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采取以下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广州永业货柜码头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嘉健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以上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027进行举报。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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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4
    3

    广州永业货柜码头有限公司二审受理费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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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4039号 -

    当事人- 广州永业货柜码头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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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4039号广州永业货柜码头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你单位二审受理费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40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民终12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二审受理费义务,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缴纳二审受理费8610.00元;●缴纳执行费50元。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8425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执行你(单位)二审受理费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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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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