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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投投资

    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19幢-1层-109-334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3
    • 送达公告 29

    法律诉讼3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上诉人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天保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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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9民辖终8号 股权转让纠纷

    上诉人-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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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20 2021-03-16
    2

    张征与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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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09民初168号 合同纠纷

    原告-张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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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2021-01-07 2021-04-14
    3

    黎晓东、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陈略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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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1895号之五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黎晓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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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2 2021-05-17
    4

    陈略等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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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2执854号之一 证券纠纷

    申请执行人-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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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6 2020-12-23
    5

    陈略等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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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2执853号之一 证券纠纷

    申请执行人-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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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6 2020-12-23
    6

    陈略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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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2执854号 证券纠纷

    申请执行人-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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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6 2020-12-22
    7

    陈略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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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2执853号 证券纠纷

    申请执行人-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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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6 2020-12-22
    8

    陈略、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冼志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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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4928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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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04 2021-05-17
    9

    李少雄、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陈略等国内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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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1643号之一 国内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李少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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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27 2020-12-23
    10

    彭立志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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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418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彭立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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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18 2020-12-2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京02执854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8-13 详情
    2 (2020)京02执853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8-13 详情
    3 (2019)粤03执701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2-28 详情

    送达公告2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304民初5105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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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1059号之三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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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51059号之三何飞燕: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陈略、被告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粤0304民初51059号民事判决,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原告上诉内容如下:1、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粤0304民初510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关于“垫款本金5282743.07元”的判决内容,并依法改判“垫款本金4769158.01元”,上诉争议金额:513585.06元;2、判令由被上诉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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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4
    2

    (2019)粤03民初407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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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407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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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4074号何飞燕、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陈略、何飞燕、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民初4074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民初40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借款本金99999956.31元、合同期内利息708333.34元、逾期罚息(以年利率12.75%为标准,以99999956.31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2月21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复利(以年利率12.75%为标准,以708333.34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2月21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律师费10万元;三、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编号:粤(2018)湛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26784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该抵押财产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就上述判项一、二确定的债务对合同编号为【渤深分最高质(2018)第18号】《最高额权利质押协议》项下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享有质权,并有权就该抵质押财产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就上述判项一、二确定的债务对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神州智谷实业(岳阳)有限公司78.3%的股权享有质权,并有权就该抵质押财产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被告陈略、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判项一、二确定的债务与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307.41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陈略、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陈略、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迳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五日法院联系人:曾卓电话:8353578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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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5
    3

    (2019)粤03民初4074、407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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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4074、407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何飞燕 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 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 陈略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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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4074、4075号何飞燕、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陈略、何飞燕、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民初4074、4075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一、(2019)粤03民初4074号案被告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以该案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粤03民初407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判决内容,并依法改判为: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编号:粤(2018)湛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26784号〕在抵押金额2228万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在抵押金额范围内就该抵押财产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费用。二、(2019)粤03民初4074号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该案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粤03民初40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关于“合同期内利息7083333.34元”的判决内容,并依法改判“合同期内利息707079元”;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费用。三、(2019)粤03民初4075号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该案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粤03民初40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关于“合同期内利息2659922.53元”的判决内容,并依法改判“合同期内利息2657858.12元”;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五日法院联系人:曾卓电话:8353578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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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5
    4

    (2019)粤03民初407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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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407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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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4075号何飞燕、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陈略、何飞燕、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民初4075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民初40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借款本金49490000元、合同期内利息2659922.53元、逾期罚息(以年利率10.44%为标准,以4949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1月27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复利(以年利率10.44%为标准,以2659922.53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1月27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就上述判项一确定的债务对合同编号为【渤深分最高质(2018)第30号】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协议》项下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享有享有质权,并有权就该质押财产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陈略、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判项一、二确定的债务与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6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陈略、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陈略、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迳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五日法院联系人:曾卓电话:8353578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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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5
    5

    (2019)粤0304民初5105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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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1059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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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51059号之二何飞燕: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陈略、被告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4民初51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垫款本金5282743.07元和罚息(罚息自2018年4月4日开始,以垫款5282743.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的标准计收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就上述判项一确定的债务对合同编号为【渤深分最高质(2018)第17号】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协议》项下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在51970428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陈略就上述判项一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陈略清偿后,有权按照实际清偿的数额向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757元(已由原告预交),原告负担50元,各被告共同负担49707元;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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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30
    6

    (2019)粤03执4928号结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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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4928号 -

    当事人- 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 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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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4928号之一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陈略、冼志娟、李尔龙、何飞燕、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被执行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陈略、冼志娟、李尔龙、何飞燕、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2018)粤03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向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缴纳诉讼费、保全费人民币82971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执49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中诉讼费、保全费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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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4
    7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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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4074、407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何飞燕 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 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 陈略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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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4074、4075号何飞燕、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陈略、何飞燕、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民初4074、4075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2月01日09时30分在第二十七庭证据交换,2021年2月2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七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法院联系人:邢晓妍电话:0755-835359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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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0
    8

    开庭公告(2019)粤03民初4074、40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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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4074、407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陈略 何飞燕 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 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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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4074、4075号何飞燕、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陈略、何飞燕、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民初4074、4075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2月02日09时30分在第二十七庭证据交换,14时30分在第二十七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法院联系人:邢晓妍电话:0755-8353591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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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9
    9

    (2019)粤0304民初5105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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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105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 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陈略 何飞燕 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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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1059号何飞燕、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陈略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及证据一套。原告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垫款本金累计人民币【5,294,233.28】元,罚息人民币【126664.53】元,复利人民币【1515.62】元(该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8月12日,后续罚息、复利以人民币5,294,233.28元为计算基数,以原告为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垫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收50%为计算标准,计收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权利质押协议》(编号:渤深分最高质(2018)第17号)项下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为原告垫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3、判令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陈略、被告何飞燕,对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范围为原告垫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以上金额合计人民币5422413.4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答辩期及举证期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2月11日10时30分,请于开庭前20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查看开庭地点,审判员庄宁为本案主审法官,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此公告当天发布于本院公告栏)张贴人:高舒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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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3
    10

    (2019)粤0304民初5105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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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105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 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 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陈略与 何飞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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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1059号何飞燕: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被告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陈略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及证据一套。原告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垫款本金累计人民币【5,294,233.28】元,罚息人民币【126664.53】元,复利人民币【1515.62】元(该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8月12日,后续罚息、复利以人民币5,294,233.28元为计算基数,以原告为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垫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收50%为计算标准,计收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权利质押协议》(编号:渤深分最高质(2018)第17号)项下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为原告垫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3、判令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陈略、被告何飞燕,对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范围为原告垫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以上金额合计人民币5422413.4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答辩期及举证期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2月11日10时30分,请于开庭前20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查看开庭地点,审判员庄宁为本案主审法官,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此公告当天发布于本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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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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