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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

    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岗路1003号红岗大厦六、七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181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2

    法律诉讼18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张林、沈红波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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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24359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张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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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08-23 2021-09-06
    2

    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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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6民初895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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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1-05-10 2021-06-02
    3

    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特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生态园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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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民终118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特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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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18 2021-03-29
    4

    刁国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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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执249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刁国开
    吴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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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3-16 2021-07-30
    5

    左仁才、冉立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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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1794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上诉人-冉立明
    左仁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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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23 2021-03-31
    6

    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朗易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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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1执保625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东莞市朗易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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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02-08 2021-04-28
    7

    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博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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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特14号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博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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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1-28 2021-03-31
    8

    深圳市长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刁国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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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18984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长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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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9 2021-02-05
    9

    2067南通如港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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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691民初2067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南通如港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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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12-29 2021-01-08
    10

    1985南通宇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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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691民初19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南通宇部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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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12-25 2021-01-08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粤0307民初1517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 郑妹妹 被告- 瞿中明 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岗区玖大汽车服务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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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G88 2019-10-29
    2 - -

    被告- 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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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17-09-12
    3 (2017)粤0307民初1247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五联上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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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G1G4中缝 2017-08-22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7民初192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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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924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琛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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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9244号深圳市琛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琛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9244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改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12月02日09时30分在第九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院联系人:张磊电话:0755-8955239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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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30
    2

    (2021)粤0305执恢112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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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恢1124号 清算责任纠纷

    原告- 向本院 当事人- 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报告财产令 强制执行 送达本院()粤执恢号恢复执行通知书。该恢复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 本院依法受理。因 下落不明 本院依法向 限期履行通知书。现向 庄嘉发 陈朝略 公告送达本院()粤执恢号恢复执行通知书 杨少忠 本院决定恢复诉人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庄嘉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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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恢1124号庄嘉发、陈朝略、杨少忠:你方与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5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恢1124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通知书。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恢1124号恢复执行通知书。该恢复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本院决定恢复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庄嘉发、陈朝略、杨少忠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向你方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恢1124号报告财产令。该报告财产令的主要内容为:你(单位)应当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向你方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恢1124号限期履行通知书。该限期履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朝略、案外人陈春梅名下共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宝城71区创业一村6-7-8栋6座405的房产(不动产证号:5000334524)。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限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5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用于抵偿你方所欠债务,并对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承办人:谭勉霖电话:0755-866081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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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6
    3

    (2021)粤0305民初988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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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9885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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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9885号庄嘉发、胡怡清:原告杨利明与被告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庄嘉发、陈朝略、杨少忠、第三人胡怡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9885号。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确认原告对其购买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径贝社区新围二项2号私宅一栋享有使用权、收益权;2、判决立即停止对原告购买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径贝社区新围二项2号私宅一栋(2020)粤0305执1418号《执行裁定书》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拍卖等一切执行措施。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廖艳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止。本院定于2021年12月01日09时30分在第112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院联系人:郑梦雨电话:0755-8660821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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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1
    4

    (2021)粤0307民初192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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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924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琛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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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9244号深圳市琛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琛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924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536053.86元以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44998.78元(逾期利息以536053.86元为核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10月26日起暂算至2021年3月26日,实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581052.64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2日14时3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法院联系人:张磊电话:0755-8955239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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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7
    5

    (2021)粤0303民初2346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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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23469号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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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3469号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张兴友与被告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346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起诉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2日09时30分在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法院联系人:洪晓珊电话:0755-2235327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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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5
    6

    (2021)粤0303民初2222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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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22227号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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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2227号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吴开林与被告沈红波、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222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诉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1日16时30分在速裁三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法院联系人:龚小梅电话:0755-2274081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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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1
    7

    (2021)粤0303民初2222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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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22226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胡忠平 被告- 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红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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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2226号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胡忠平与被告沈红波、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222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诉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1日16时30分在速裁三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法院联系人:龚小梅电话:0755-2274081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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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1
    8

    (2020)粤0305执异38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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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异381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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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异381号庄嘉发、陈朝略、杨少忠: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庄嘉发、陈朝略、杨少忠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305执1418号】过程中,案外人杨利明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异381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要内容为:驳回异议人杨利明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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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4
    9

    (2020)粤0305执1418号公告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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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1418号 清算责任纠纷

    原告- 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杨少忠 陈朝略 庄嘉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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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418号庄嘉发、陈朝略、杨少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庄嘉发、陈朝略、杨少忠清算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4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朝略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71区创业一村6-7-8栋6座405号房50%的权利份额(不动产证号:5000334524),用于清偿其所负债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联系人:刘法官电话:0755-8660828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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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5
    10

    (2020)粤0305执1418号公告裁定、限高、失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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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1418号 -

    原告- 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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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418号庄嘉发、陈朝略、杨少忠: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庄嘉发、陈朝略、杨少忠其他案由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418号执行裁定书(查冻扣)、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本院依法决定将你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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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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