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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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直稽罚[2017]20号 | 省局直属局 |
一、违法事实(一)2013年度1.8月、10月至12月在“业务及管理费\职工教育经费”科目中列支员工EMBA学费50,000.00元,在“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科目列支营业部员工补充医疗保险费258,500.00元,在“业务及管理费\车辆使用费”科目中列支员工车辆补贴123,000.00元,合计431,500.00元,未并计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9,099.66元。2.在“业务及管理费\招待费”科目中列支礼品合计130,783.10元,属于你单位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未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6,156.62元。(二)2014年度1.在“投资收益\债券投资”科目中核算债券买卖差价收益12,532,451.28元(其中买卖差价-16,099,023.64元,持有期间利息收益28,631,474.92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626,622.5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3,863.58元。2.在“业务及管理费\其他”科目中列支所属子公司开办费1,172,368.89元,按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增;本次检查2014年度应补交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670,486.14元,允许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作纳税调减,以上两项合计净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501,882.75元,应补缴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125,470.69元。3.5月、8月、12月在“业务及管理费\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中列支员工MPM学费28,000.00元,在“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科目列支外地营业部员工补充医疗保险费338,500.00元,在“业务及管理费\车辆使用费”科目列支员工车辆补贴114,500.00元,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短期薪酬-医疗费用”科目列支员工过节费3,000.00元,合计484,000.00元,未并计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1,565.06元。4.在“业务及管理费\招待费”科目中列支礼品合计6,672.00元,属于你单位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未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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