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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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城法六〔2022〕070030号 | 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2022年2月28日14时15分,我局执法人员陈伟、王濬川等日常巡查中发现,车号为苏AW5558工程渣土车在六合区雄州街道金江公路和台中路交叉路口运输建筑垃圾,涉嫌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运输建筑垃圾。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现场勘察并拍照取证。经查明,车号为苏AW5558工程渣土车为你单位所有,你单位承接010板块大营地块渣土外运工程,运输路线为大营村-机场西路-宁连公路-328-雄州东路-宁通辅道-山东路-山南路-双丰路-鸿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你单位车辆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城法六﹝2022﹞115954号),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经后续查明,你单位的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我局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22年2月2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22年2月28日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3.2022年2月2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查验合格证、准运证、通行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采取密闭的方式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运输车辆严禁超载,放大号牌必须清晰。不得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不得遗洒、飘散建筑垃圾,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22年2月28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场以书面的形式承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可以中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行:(四)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密闭方式运输,未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或者沿途遗洒、飘散建筑垃圾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经营者或者车辆驾驶人员立即清除。鉴于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轻微,自由裁量适用从轻处罚。本机关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交通银行(地址:六合区龙池路333号六合市民中心,账号:320006617018010072263)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六合区雄州南路268号六合区信访局1楼),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将该处罚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进行归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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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4 | 详情 |
2 | 宁城法六〔2022〕280030号 | 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2022年2月28日9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陈昊烨、方晶等日常巡查中发现,车号为苏AW1292工程渣土车在六合区雄州街道方州路与复兴路交叉路口运输建筑垃圾。涉嫌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运输建筑垃圾。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现场勘察并拍照取证。经查明,南京权进运输有限公司承接了010板块大营地块渣土外运工程,经批准在六合区的运输路线为大营村-机场西路-宁连公路-328-雄州东路-宁通辅道-山东路-山南路-双丰路-鸿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回填,该车辆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运输建筑垃圾,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城法六〔2022〕007301号),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经后续查明,你单位的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我局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22年2月2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22年2月28日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3.2022年2月2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合格证、准运证、通行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采取密闭的方式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运输车辆严禁超载,放大号牌必须清晰。不得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不得遗洒、飘散建筑垃圾,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22年2月28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场以书面的形式承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可以中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行:(四)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密闭方式运输,未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或者沿途遗洒、飘散建筑垃圾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经营者或者车辆驾驶人员立即清除。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轻微,自由裁量适用从轻处罚。本机关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交通银行(地址:六合区龙池路333号六合市民中心,账号:320006617018010072263)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六合区雄州南路268号六合区信访局1楼),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将该处罚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进行归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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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4 | 详情 |
3 | 宁城法六〔2022〕070028号 | 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2022年2月25日9时15分,我局执法人员陈伟、王濬川等日常巡查中发现,车号为苏AW1912工程渣土车在六合区雄州街道瓜埠路龙虎桥南侧运输建筑垃圾,涉嫌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运输建筑垃圾。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现场勘察并拍照取证。经查明,车号为苏AW1912工程渣土车为你单位所有,你单位承接010板块大营地块渣土外运工程,运输路线为大营村-机场西路-宁连公路-328-雄州东路-宁通辅道-山东路-山南路-双丰路-鸿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你单位车辆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城法六﹝2022﹞119608号),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经后续查明,你单位的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我局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22年2月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22年2月25日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3.2022年2月2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查验合格证、准运证、通行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采取密闭的方式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运输车辆严禁超载,放大号牌必须清晰。不得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不得遗洒、飘散建筑垃圾,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22年2月25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场以书面的形式承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可以中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行:(四)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密闭方式运输,未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或者沿途遗洒、飘散建筑垃圾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经营者或者车辆驾驶人员立即清除。鉴于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轻微,自由裁量适用从轻处罚。本机关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交通银行(地址:六合区龙池路333号六合市民中心,账号:320006617018010072263)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六合区雄州南路268号六合区信访局1楼),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将该处罚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进行归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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