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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树根大件

    宁波树根大件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聚才路99号商务楼A幢(106-3)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2127号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车号为浙B0G775/浙BK265挂的车辆,于2019年07月01日00时20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04(绕城高速)横街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1.94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吨,该车超限12.94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树根大件运输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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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9 详情
    2 鄞公路罚[2019]03(41)10675号 宁波市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2019年06月10日,宁波树根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0G775在X029330212通途西路K4+900M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6月08日23时21分车号为浙B0G775的车辆行驶在X029330212通途西路K4+90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25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65250千克,超限1625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6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67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48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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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0 详情
    3 鄞公路罚[2019]03(41)10605号 宁波市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2019年05月30日,宁波树根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0W961在X820330206大昆线大昆线K6+300M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5月21日16时51分车号为浙B0W961的车辆行驶在X820330206大昆线大昆线K6+30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83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70470千克,超限2147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5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60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63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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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30 详情
    4 甬海运罚决字[2019]第3302035119000039号 宁波市海曙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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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24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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