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永宁药业

    浙江永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梅花井路4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台环黄罚字[2020]37号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黄罚字〔2020〕37号当事人:浙江永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1481462415,法定代表人:叶凤起,住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梅花井路4号。2020年6月4日,本机关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黄岩区江口街道三江路9号的江口厂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于2020年6月10日经批准立案,并于2020年6月29日调查终结。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江口厂区于1997年开始在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三江路9号从事医药原料生产至今。2020年6月4日检查时,当事人江口厂区已停止投料,206和201车间正在扫尾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江口厂区的废水采样池和在线采样罐进行了采样。经检测,当事人废水采样池中、在线采样罐中的化学需氧量浓度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和总磷浓度均超出《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表1(其他企业)间接排放限值。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当事人浙江永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叶凤起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该证据证实了当事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证据二、《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图》各一份。该证据证实了当事人所从事的是医药原料生产。2020年6月4日,本机关环境监察人员对当事人江口厂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江口厂区已停止投料,206和201车间正在扫尾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对废水采样池、在线采样罐采样情况的事实。证据三、《现场照片》一组六张。该证据证实了当事人从事医药原料生产的主要生产设备、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废水采样池、在线采样罐采样情况的事实,并与证据二相互印证。证据四、《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该证据主要证实了当事人在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三江路9号从事医药原料生产。2020年6月4日检查 收起

    ... 展开
    2020-01-01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