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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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金桔、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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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822民初215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王金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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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4-23 |
2 |
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莹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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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特506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申请人-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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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4-15 |
3 |
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赛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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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初205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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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4-15 |
4 |
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健飞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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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特491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申请人-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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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4-15 |
5 |
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亦刚、崔影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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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3民初113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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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1-04-01 | 2021-04-26 |
6 |
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阎依娜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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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特479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申请人-阎依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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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4-01 | 2021-04-15 |
7 |
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严海清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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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特476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申请人-严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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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15 |
8 |
江德华与钱伟品、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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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3民初499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江德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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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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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小初、冯菊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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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26民初71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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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4-25 |
10 |
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象山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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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25民初202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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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4-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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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226民初600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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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6民初6006号之一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旭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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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226民初6006号之一宁波旭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告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旭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26民初6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宁波旭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128239.87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28239.87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865元,减半收取1432.50元,由被告宁波旭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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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2 |
(2021)浙0212民初20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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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初205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胡赛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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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赛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赛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由审判员陈奕独任审理,并定于2021年4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三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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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
3 |
浙甬海曙劳人仲案(2020)10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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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海曙劳人仲案(2020)103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潘晶晶 被告- 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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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潘晶晶与你单位年休假工资劳动争议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海曙劳人仲案(2020)1037号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1年1月4日9时00分在高桥派出庭(地址:海曙区高桥镇新丰路166号)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宁波市海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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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4 |
浙甬海曙劳人仲案(2020)10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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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海曙劳人仲案(2020)103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潘晶晶 被告- 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年休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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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潘晶晶与你单位年休假工资劳动争议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海曙劳人仲案(2020)1037号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1年1月4日9时00分在高桥派出庭(地址:海曙区高桥镇新丰路166号)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特此公告。宁波市海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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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5 |
原告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诉被告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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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318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富基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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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3182号宁波富基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现定于2020年8月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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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
6 |
原告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企数标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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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6民初170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企数标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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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6民初1704号宁波企数标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企数标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14084.1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4084.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日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本案由审判员杨瑞独任审理,并定于2020年7月22日14时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承办法官:杨瑞(联系方式:0574-59979026)书记员:徐静亚(联系方式:0574-599790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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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
7 |
原告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钱亚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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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1565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钱亚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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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15658号钱亚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钱亚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12民初156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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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
8 |
原告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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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1100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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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11000号张勇: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勇(2019)浙0212民初11000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12民初110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人:张梦琬、李雪琼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徐戎路126号鄞州区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点邮编:315100联系电话:0574-87740170(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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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2 |
9 |
原告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钱亚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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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1565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钱亚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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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15658号钱亚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钱亚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0年3月5日14时15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宁波市鄞州区徐戎路126号)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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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
10 |
原告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缪志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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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689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缪志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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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6894号缪志明:本院受理的[(2019)浙0212民初6894号]原告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缪志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12民初68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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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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