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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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632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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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6321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上海具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翔技术有限公司 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鑫汇通天下(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 明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亿燃(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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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6321号上海具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鹏翔技术有限公司、亿燃(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鑫汇通天下(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明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粤0304民初56321号民事判决,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被告上诉内容如下:一、请求法院改判一审法院第(一)项判决事项中关于利息的计算:应扣除被上诉人明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所主张的2020年1月-2020年4月期间的利息(6791.6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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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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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632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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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6321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上海具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翔技术有限公司 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鑫汇通天下(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 明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亿燃(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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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6321号上海具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鹏翔技术有限公司、亿燃(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鑫汇通天下(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明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鹏翔技术有限公司、鑫汇通天下(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具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亿燃(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明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500520元(本公告币种均为人民币)及利息(利息以50052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明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91.27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额收取,由被告上海具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鹏翔技术有限公司、亿燃(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鑫汇通天下(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891.2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八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8891.27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中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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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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