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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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彭嘉瑞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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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4214号 |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新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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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7-30 00:00:00 | 2018-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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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彭嘉瑞投资有限公司、张海霞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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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3949号 |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新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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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6-28 | 2018-12-31 |
3 |
深圳新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彭嘉瑞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嘉盛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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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保544号 |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新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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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3-27 | 2019-04-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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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5执421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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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4214号 |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新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嘉盛投资有限公司 杨海轮 深圳市彭嘉瑞投资有限公司 张海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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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执4214号深圳市彭嘉瑞投资有限公司、张海霞、杨海轮、深圳市嘉盛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新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394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5执42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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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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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4214号公告(结案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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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4214号 |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身份证号码。深圳新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新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嘉盛投资有限公司 杨海轮 深圳市彭嘉瑞投资有限公司 张海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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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粤0305执421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新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金地工业区沙咀工业区120栋第2层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QD9A4K。法定代表人:沈令华。被执行人:深圳市彭嘉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荔园路水湾小区1.2.3栋裙楼2层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648144X4。法定代表人:伍法帅。被执行人:深圳市嘉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路北深圳国际交易广场写字楼3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867Y02。法定代表人:伍法帅。被执行人:张海霞,女1966年6月27日出生,香港居民,香港身份证号码P616439(4)。被执行人:杨海轮,男,汉族,1972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梅园66幢626号,身份证号码440527197208140856。申请执行人深圳新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彭嘉瑞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嘉盛投资有限公司、张海霞、杨海轮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05民初39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27888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调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后,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7888000元,随后被执行人深圳市彭嘉瑞投资有限公司主动将执行费人民币95288元支付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领取金额为27888000元并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2018)粤0305民初3949号民事调解书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95288元已由被执行人深圳市彭嘉瑞投资有限公司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粤0305民初394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羊大雄二○一八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王志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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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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