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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科胜

    中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大路38号6幢101-1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张伟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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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15执403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申请执行人-张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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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21-04-01 2021-08-04
    2

    张伟与中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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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京0115民初24381号 劳动争议

    原告-张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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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19-12-06 2021-02-22
    3

    北京一日达商贸中心、中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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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京0106民初339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北京一日达商贸中心
    中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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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19-06-24 2019-06-26
    4

    中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百得汇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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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京0106民初342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中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百得汇商贸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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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18-12-20 2018-12-2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91民初961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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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961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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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9615号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白汉启与被告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961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利息3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至偿还本金为止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二,暂自2018年5月23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22日止的违约金为73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18日09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法院联系人:王芳(林)电话:0755-26415619/8670598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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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9
    2

    (2020)粤0391民初961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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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961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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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9616号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张瑞与被告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961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利息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至偿还本金为止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二,暂自2019年2月23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22日止的违约金为515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18日09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法院联系人:王芳(林)电话:0755-26415619/8670598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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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9
    3

    (2020)粤0391民初961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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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961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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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9617号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张美荣与被告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961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利息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至偿还本金为止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二,暂自2019年2月23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22日止的违约金为515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管辖依据: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详见协议第13条及14.9条)。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18日09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法院联系人:王芳(林)电话:0755-26415619/8670598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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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9
    4

    (2020)粤0391民初961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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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961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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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9619号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周素娟与被告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961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利息3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至偿还本金为止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二,暂自2018年5月23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22日止的违约金为73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管辖依据: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详见协议第13条及14.9条)。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18日09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法院联系人:王芳(林)电话:0755-26415619/8670598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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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9
    5

    (2020)粤0391民初961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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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961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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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9618号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郑德信与被告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961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利息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至偿还本金为止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二,暂自2018年8月23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22日止的违约金为7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管辖依据: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详见协议第13条及14.9条)。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18日09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法院联系人:王芳(林)电话:0755-26415619/8670598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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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9
    6

    (2020)粤0391民初961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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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961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郑德信 被告- 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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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9618号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郑德信与被告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961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利息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至偿还本金为止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二,暂自2018年8月23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22日止的违约金为7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管辖依据: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详见协议第13条及14.9条)。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18日09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法院联系人:王芳(林)电话:0755-26415619/8670598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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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9
    7

    (2020)粤0391民初961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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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961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周素娟 被告- 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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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9619号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周素娟与被告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961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利息3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至偿还本金为止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二,暂自2018年5月23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22日止的违约金为73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管辖依据: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详见协议第13条及14.9条)。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18日09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法院联系人:王芳(林)电话:0755-26415619/8670598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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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9
    8

    (2020)粤0391民初961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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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961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张瑞 被告- 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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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9616号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张瑞与被告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961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利息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至偿还本金为止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二,暂自2019年2月23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22日止的违约金为515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18日09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法院联系人:王芳(林)电话:0755-26415619/8670598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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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9
    9

    (2020)粤0391民初961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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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961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白汉启 被告- 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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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9615号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白汉启与被告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961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利息3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至偿还本金为止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二,暂自2018年5月23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22日止的违约金为73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18日09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法院联系人:王芳(林)电话:0755-26415619/8670598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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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9
    10

    (2020)粤0391民初961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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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961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张美荣 被告- 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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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9617号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张美荣与被告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961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利息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至偿还本金为止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二,暂自2019年2月23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22日止的违约金为515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管辖依据: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详见协议第13条及14.9条)。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18日09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法院联系人:王芳(林)电话:0755-26415619/8670598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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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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