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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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沣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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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拉萨沣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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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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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912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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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9127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鹏锋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拉萨沣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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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9127号之一郭晓娟、深圳鹏锋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梁健锋:申请执行人拉萨沣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受412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91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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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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