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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群视觉

    集群视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12号楼2708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重庆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集群视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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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重庆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集群视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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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张莉莉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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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张莉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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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重庆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集群视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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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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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8)渝0103执3164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4-02 详情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渝0103民初14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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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03民初145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集群视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集群视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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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103民初1457号集群视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集群视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03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集群视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场地租金、电费共计128000元,并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占用利息。二、被告集群视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立即拆除在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小区内安装的全部高清全彩电子屏。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944元,由被告集群视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1472元,被告随前款一并付清,余款1472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9月27日上传日期:2017年09月27日 收起

    ... 展开
    2017-09-2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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