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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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税稽罚[2019]324 |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你公司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之间发放实物福利、安排员工旅游等相关费用,未合并计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4年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267556.19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22127.69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45428.50元;2015年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203136.22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0110.44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43025.78元;2016年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230649.08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2526.09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48122.99元;合计应扣未扣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36577.27元。2、你公司2014年12月发放劳务报酬70800元及2016年3月发放劳务报酬418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4年应扣未扣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7488元,2016年应扣未扣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4728元,合计应扣未扣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12216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并结合《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3号公告)“违法违章种类_税款征收类_21.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之基准处罚决定:对你公司的应扣未扣行为,对已补扣缴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91518.99元,处以50%的罚款计45759.50元、对未补扣缴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45058.28元,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12216元,处以1倍的罚款计57274.28元。合计罚款计103033.7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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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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