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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富丰水泥

    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刘家堡
    • 简介:-
    • 法律诉讼 15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15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华蓥市斌凤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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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17执保2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华蓥市斌凤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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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2021-04-29 2021-06-01
    2

    左长春与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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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17民初233号 劳动争议

    原告-左长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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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2021-03-15 2021-05-11
    3

    湖北金华凯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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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17民初8966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湖北金华凯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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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2021-01-12 2021-03-18
    4

    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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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最高法民再359号 追偿权纠纷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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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0-12-24 2021-04-12
    5

    徐乾程与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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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17民初8086号 劳动争议

    原告-徐乾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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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2020-12-22 2021-01-26
    6

    黄永国与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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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17民初7694号 劳动争议

    原告-黄永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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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2020-11-30 2020-12-28
    7

    王帮文与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9473)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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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17民初8154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原告-王帮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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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2020-11-19 2020-12-24
    8

    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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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最高法民申3219号 追偿权纠纷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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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0-09-22 2020-11-16
    9

    重庆天巨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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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17民初69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重庆天巨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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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2020-09-22 2020-09-29
    10

    任强与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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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17财保11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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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2020-08-26 2020-09-2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渝0104民初35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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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04民初356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刘莉 被告- 刘晓林 席坤荣 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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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4民初3561号席坤荣:本院受理原告刘莉诉被告刘晓林、席坤荣、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刘晓林、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内容分别如下:刘晓林上诉请求: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撤销一审判决书并驳回被上诉人的各项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撤销一审判决书并驳回被上诉人的各项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撤销一审判决书并驳回被上诉人的各项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林海艳刊登日期:2019年04月01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0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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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01
    2

    (2018)渝0117民初30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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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7民初30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筑能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最派客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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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17民初3070号重庆筑能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最派客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17民初307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2月14日上传日期:2018年12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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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4
    3

    (2018)渝0104民初35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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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04民初356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刘莉 被告- 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刘晓林 席坤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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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4民初3561号刘晓林、席坤荣:本院受理刘莉诉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刘晓林、席坤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4民初3561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驳回被告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经办人:林海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9月28日上传日期:2018年09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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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28
    4

    (2018)渝05民初12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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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5民初120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英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刘晓林 席坤荣 重庆华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海南亿和鹏程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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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5民初1205号刘晓林、重庆华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亿和鹏程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英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刘晓林、席坤荣、重庆华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南亿和鹏程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4日9点30分在本院主楼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8月27日上传日期:2018年08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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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27
    5

    (2017)渝0112民初156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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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560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刘安格 刘秀娟 饶刚 刘晓林 重庆市合川区联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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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5609号重庆市合川区联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刘安格、刘秀娟、饶刚、刘晓林、重庆市合川区联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安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490万元,截至2017年6月13日的利息12494.31元、罚息504903.98元、复利1285.82元,并支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从2017年6月14日起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本金49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2494.31元未基数,均按年利率9.945%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秀娟、饶刚、刘晓林、重庆市合川区联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安格所负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被告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合川区三汇镇星寨村11社HC14-117-2号A地块(权证号:204房地证2015字第15713号)、合川区三汇镇星寨村11社HC114-117-2号B地块(权证号:204房地证2015字第15705号)、合川区三汇镇星寨村11社HC14-117-2号C地块(权证号:204房地证2015字第1571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730元,由被告刘安格、刘秀娟、饶刚、刘晓林、重庆市合川区联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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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09
    6

    (2017)渝0112民初156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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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562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刘永红 秦爱华 康佳 刘晓林 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宝富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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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5620号康佳:本院受理的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被告刘永红、秦爱华、康佳、刘晓林、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宝富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永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490万元,截至2017年6月6日的利息13038.82元、罚息495428.57元、复利1316.98元,并支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从2017年6月7日起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本金49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3038.82元未基数,均按年利率9.945%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秦爱华、康佳、刘晓林、重庆宝富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永红所负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被告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合川区三汇镇星寨村11社HC14-117-2号A地块(权证号:204房地证2015字第15713号)、合川区三汇镇星寨村11社HC114-117-2号B地块(权证号:204房地证2015字第15705号)、合川区三汇镇星寨村11社HC14-117-2号C地块(权证号:204房地证2015字第1571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67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54670元,由被告刘永红、秦爱华、康佳、刘晓林、重庆宝富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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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28
    7

    (2017)渝0112民初155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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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559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刘春霞 刘晓林 李鹏 席坤荣 刘斌 重庆遵顺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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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5597号席坤荣:本院受理的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被告刘春霞、刘晓林、李鹏、席坤荣、刘斌、重庆遵顺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春霞、李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3996302.31元、截至2017年5月26日的罚息350281.55元,并支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从2017年5月27日起的罚息【罚息以本金3996302.31元为基数,按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同时不超过年利率6.63%)计算至本清之日止】;二、被告刘晓林、席坤荣、刘斌、重庆遵顺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春霞、李鹏所负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被告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合川区三汇镇星寨村11社HC14-117-2号A地块(权证号:204房地证2015字第15713号)、合川区三汇镇星寨村11社HC114-117-2号B地块(权证号:204房地证2015字第15705号)、合川区三汇镇星寨村11社HC14-117-2号C地块(权证号:204房地证2015字第1571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570元,由被告刘春霞、李鹏、刘晓林、席坤荣、刘斌、重庆遵顺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吴伟联系电话:(023)67188612特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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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28
    8

    (2017)渝0112民初190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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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902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市商信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重庆太丰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华林水泥有限公司 刘晓林 席坤荣 周安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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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9029号重庆华林水泥有限公司、刘晓林、席坤荣、周安玉:我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商信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重庆太丰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华林水泥有限公司、刘晓林、席坤荣、周安玉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1902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保理融资款869万元及截至本案起诉时(2017年8月30日)的欠息223.65万元,起诉后利息以本金869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3.64万元保全费用;3、判令被告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法律服务费9万元;4、判令由被告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担保费;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6、判令被告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华林水泥有限公司、刘晓林、席坤荣、周安玉对被告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上述1、2、3、4、5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11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1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刘杰联系电话:67177553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11日上传日期:2017年10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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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11
    9

    (2017)渝0112民初156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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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560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刘安格 刘秀娟 饶刚 刘晓林 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联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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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5609号重庆市合川区联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我院受理的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刘安格、刘秀娟、饶刚、刘晓林、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联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刘安格立即偿还贷款本金490万元,利息12494.31元;罚息504903.98元,罚息计算方式为:应付未付本金*6.63%*1.5/360*延期支付天数;复利1285.82元,复利计算方式为:应付未付利息*6.63%*1.5/360*延期支付天数,上诉数额系暂计算至2017年6月13日所得,其后复利及罚息仍按照上诉计算方式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债务时止;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及被告七为被告刘安格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八提供的位于合川区三汇镇星寨村11社HC14-117-2号A地块、B地块、C地块(权证号:204房地证2015字第15713号、204房地证2015字第15705号、204房地证2015字第15715号)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上述八位被告共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2017年12月2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吴伟联系电话:(023)6718861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9月25日上传日期:2017年09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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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25
    10

    (2017)渝0109民初41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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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09民初41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最派客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筑能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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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109民初4109号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被告重庆最派客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筑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水泥款95万元,并从2014年10月25日起支付利息;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1月29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九月十二日审判阶段诉讼联络人:刘亚堃联系电话:68316419、68316771联系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507号刊登日期:2017年09月12日上传日期:2017年09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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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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