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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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公(古)行罚决字[2019]55350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古荡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2月30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在杭州市西湖区西溪新座2幢2楼的杭州九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APP“IN3.4.40”未落实隐私协议,有收集信息明示但未取得用户同意、未向用户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2019年12月30日被我公安机关查获。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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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 详情 |
2 | 杭西文广新不罚字〔2017〕第14号 | 杭州市西湖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杭州市西湖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西文广新不罚字〔2017〕第14号当 事 人:杭州九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330100560584622G法定代表人:孙颖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74号、万塘路2-18(双)号18楼1802、1803、1805、1806、1807、1808室你单位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未按规定备案一案,调查如下:2017年6月15日15时15分,西湖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XXX、XXX依法亮证对杭州九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负责人出示了营业执照,但称未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当执法人员询问www.in66.com网站和“in”APP是否是其公司运营时,其表示认可,并承认“in”APP有直播内容。该公司涉嫌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干扰了网络文化市场经营秩序。2017年6月16日,经局机关批准立案调查。同日,执法人员对公司受委托人XXX进行调查询问,并搜集、确认相关证据。经查,杭州九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09月,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硬件、网络设备、技术服务、国内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摄影服务,图文设计、制作等。该公司于2014年6月创建了www.in66.com网站和“in”APP。www.in66.com网站主要提供“in”APP下载界面及主营业务介绍。该款APP主要是一个致力于用户以照片方式记录生活、建立精准健康的社交关系,分享乐趣并拓展个人生活圈的图片社交平台。2016年底开始上线直播功能,主要是用户通过视频方式记录其逛街、出行、美食、美妆、绘画、手工制作等日常生活场景,并在“in”APP进行分享。目前只发现有一个用户进行过弹唱直播。因该APP不提供充值服务,仅提供点赞、评论功能,没有打赏、送礼物等涉及金钱类的给付。且该公司运营“in”APP直播板块未向上网用户收费、未以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得利益,故认定为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但该公司并未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公司受委托人XXX承认存在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没有异议。杭州九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未按规定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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