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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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地税稽罚[2017]5号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
1.2013年1月-12月,在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中发放给员工的过节费、室外补贴费、交通费补贴、水电补贴等合计245240元,未按规定并计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434.37元。2.2014年1月-12月,在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中发放给员工的过节费、室外补贴费、交通费补贴、水电补贴等合计131950元,未按规定并计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138.27元。3.2015年1月-12月,在公司的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中发放给员工的过节费、室外补贴费、交通费补贴、水电补贴等合计268468元,未按规定并计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9389.12元。以上违法事实由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询问(调查)笔录、个人所得税计算表(扣缴报告)、工资(福利、补贴等)发放表、相关记账凭证及发票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证明,我局已于2017年1月11日书面告知了税务行政处罚有关事项,你单位未提出异议于2016年10月7日至2016年12月27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税务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2480.89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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