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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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商初字第18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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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商初字第185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芳 当事人- 中商控股集团(杭州)有限公司 被告- 中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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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控股集团(杭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家界中商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借款16740000元,并以年利率20%,从2014年8月22日起支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计算至2015年12月16日为4482600元;2、判令被告中商集团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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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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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商初字第18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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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商初字第186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谷一萍 当事人- 中商控股集团(杭州)有限公司 被告- 中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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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控股集团(杭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谷一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家界中商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借款5000000元,利息1526666.62元(以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8月22日起计算到2015年11月22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同等利率继续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为止);2、判令被告张家界中商赔偿原告追偿费用262800元;3、判令被告中商集团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24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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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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