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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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彭丽琼、罗杰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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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彭丽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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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黄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等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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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
原告-黄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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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安祖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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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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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祖刚、冉斯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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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安祖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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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李某某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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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纠纷 |
上诉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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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杨大园与晋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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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杨大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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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余春元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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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纠纷 |
原告-余春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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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李荣文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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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纠纷 |
原告-李荣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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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郭杰与王述全、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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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郭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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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王正桂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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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王正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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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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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吴棋 被告-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成都楷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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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 G10 | 2017-10-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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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05民初6220号原告黄文与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方琦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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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6220号 |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
原告- 黄文 被告-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方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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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6220号原告黄文与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方琦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2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方琦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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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 |
2 |
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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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4406号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阚洋 杨汉英 被告-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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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4406号原告杨汉英、阚洋与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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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2 |
3 |
原告黄文诉你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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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11001号 |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
原告- 黄文 被告-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方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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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11001号原告黄文诉你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2对上述诉求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案件承办人:罗维,联系电话:028-862681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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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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