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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公正路28号二层部分
    • 简介:-
    • 法律诉讼 147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5

    法律诉讼14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本院移送执行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费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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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2执7502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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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1-07-08 2021-08-11
    2

    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上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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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4执475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上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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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1-04-29 2021-06-02
    3

    王佐斌、任云强与陈广金、伍时景、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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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8民初505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任云强
    王佐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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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2021-03-31 2021-06-10
    4

    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钟志明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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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执245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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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30 2021-08-20
    5

    张湛明、李仕海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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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民终203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上诉人-张湛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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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01 2021-09-22
    6

    刘华、范同元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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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164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刘华
    范同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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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25 2020-12-08
    7

    钟志明、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张湛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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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7执455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张湛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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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2020-11-12 2020-11-26
    8

    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溢宏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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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4执保362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人-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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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0-11-02 2021-02-03
    9

    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金淘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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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204执230号之二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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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2020-10-29 2021-03-30
    10

    钟志明、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陈土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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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7执401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陈土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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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2020-10-21 2020-11-10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合同纠纷

    原告- 范恩坚 被告- 柯萍 李礼佳 熊绍平 杨绍培 冼洛祥 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佛山市保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丰源道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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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8-29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上诉人刘华、范同元和被上诉人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许殷洪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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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164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海珠区凯利建材经营部 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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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16454号广州市海珠区凯利建材经营部: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刘华、范同元和被上诉人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许殷洪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16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284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284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范同元、许殷洪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华支付货款3233268.87元及违约金833974元,并以货款3233268.87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给刘华;三、驳回刘华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4010元,由刘华负担17580元,由范同元、许殷洪共同负担364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250元,由刘华负担53190元,由范同元负担1106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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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1
    2

    (2020)粤06民终1464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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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民终1464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上诉人- 佛山市三水盛凯物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黄思允 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钟志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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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民终14642号钟志明:上诉人佛山市三水盛凯物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思允、原审原告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原审被告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钟志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6民终1464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7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7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驳回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黄思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98元,由钟志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334元,由黄思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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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7
    3

    刘华、范同元与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许殷洪、广州市海珠区凯利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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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164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 范同元 刘华 被上诉人- 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许殷洪 广州市海珠区凯利建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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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终16454号广州市海珠区凯利建材经营部:刘华、范同元与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许殷洪、广州市海珠区凯利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刘华、范同元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28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8时45分-10时在第46法庭(新大楼二楼西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八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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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0
    4

    刘华、范同元与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许殷洪、广州市海珠区凯利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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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164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 刘华 范同元 被上诉人- 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许殷洪 广州市海珠区凯利建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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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16454号广州市海珠区凯利建材经营部:刘华、范同元与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许殷洪、广州市海珠区凯利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刘华、范同元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28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8时45分-10时在第46法庭(新大楼二楼西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八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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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05
    5

    (2019)粤0105民初28449号刘华与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范同元、许殷洪与广州市海珠区凯利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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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05民初284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刘华 当事人- 广州市海珠区凯利建材经营部 被告- 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范同元 许殷洪与广州市海珠区凯利建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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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28449号广州市海珠区凯利建材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刘华诉被告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范同元、许殷洪与第三人广州市海珠区凯利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原告刘华、被告范同元与许殷洪在上诉期内分别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533659282020-06-0216:23:21:777联系人:余洁、王闪闪(2019)粤0105民初28449号刘华与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范同元、许殷洪与广州市海珠区凯利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广州市海珠区凯利建材经营部: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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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1
    6

    上诉人广州市汇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钟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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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40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 广州市汇兆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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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4057号钟志明: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市汇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钟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4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2民初7513号民事判决;二、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广州市汇兆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4866.7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04866.79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的标准计算);三、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广州市汇兆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0元;四、驳回广州市汇兆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3389元,由广州市汇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3908元,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4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389元,由广州市汇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3908元,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48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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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8
    7

    (2019)粤0105民初28449号刘华与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范同元、许殷洪与广州市海珠区凯利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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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05民初284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刘华 被告- 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范同元 许殷洪 广州市海珠区凯利建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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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28449号广州市海珠区凯利建材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刘华诉被告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范同元、许殷洪,第三人广州市海珠区凯利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5民初28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范同元、许殷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华支付货款3233268.87元及违约金833974元,并从2018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以货款本金3233268.8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的标准计付违约金给原告刘华,从2019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货款本金3233268.8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付之日止以货款本金3233268.87元为基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给原告刘华,违约金和利息总额以货款本金3233268.87元为限;二、驳回原告刘华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受理费45883元,由原告刘华负担863元,被告范同元、许殷洪共同负担45020元。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533336942020-05-0914:34:41:220联系人:余洁、巫青璇(2019)粤0105民初28449号刘华与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范同元、许殷洪与广州市海珠区凯利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广州市海珠区凯利建材经营部: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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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09
    8

    广州市汇兆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钟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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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40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 广州市汇兆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钟志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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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4057号钟志明:广州市汇兆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钟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汇兆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2民初7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8时45分-10时在第48法庭(新大楼二楼西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三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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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06
    9

    (2018)粤0112民初7513号原告广州市汇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钟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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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12民初75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汇兆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钟志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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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7513号钟志明: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汇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钟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上诉期内,原告广州市汇兆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因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12民初751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原告的上诉请求:一、撤销(2018)粤0112民初7513号民事判决书;二、改判新一建向汇兆公司支付货款2046498.06元;三、改判新一建向汇兆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447500.91元(暂计至起诉日),违约金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分为447500.91元;第二部分以2046498.06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之标准计算,自起诉日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四、改判新一建向汇兆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00元;五、改判新一建向汇兆公司支付保险费6648元;六、本案上诉费用及原审诉讼、保全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529297192019-11-2015:55:07:405(2018)粤0112民初7513号原告广州市汇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钟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新一,原告,公告,有限公司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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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9
    10

    (2018)粤0112民初7513号原告广州市汇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钟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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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12民初75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汇兆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钟志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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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7513号钟志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汇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钟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12民初7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市汇兆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389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由原告广州市汇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529029372019-11-0512:22:42:619(2018)粤0112民初7513号原告广州市汇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钟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送达,贸易,广州市,公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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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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