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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浦东发展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存续
    • 官网:-
    • 地址:杭州市延安路12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74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174

    法律诉讼74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魏益军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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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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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张军华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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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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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季俊豪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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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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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朱荣杰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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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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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季卫飞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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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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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张成棠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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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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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黄兴成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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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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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林仲标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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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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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张谊斌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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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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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李设元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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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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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17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肖文革,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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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8776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肖文革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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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87769号肖文革(110105196704092119)、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肖文革(110105196704092119)、第三人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第三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9日上午9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源路218号西漕大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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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0
    2

    (2021)浙0881民初813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徐大朝信用卡纠纷裁判文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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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813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徐大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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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公告徐大朝(3308231969****3318):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大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透支款本金30267.88元,并支付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业务主要收费项目表》约定据实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元,由被告徐大朝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承办人:叶茵联系电话:0570-4119149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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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2
    3

    (2021)浙0106民初39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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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06民初3971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郑国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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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国琴: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106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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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9
    4

    (2021)浙0881民初1020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柴蓉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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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1020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柴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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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公告柴蓉(3308231981****7120)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柴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柴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29543.56元、利息4213.8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629.61元、其他费用438.19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7月15日止,以后的利息按领用合同约定计收至履行完毕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6元,由被告柴蓉负担。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承办人:王根清联系电话:0570-4119308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区城中路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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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8
    5

    (2021)浙0881民初1017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徐彩仙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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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1017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徐彩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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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公告徐彩仙(3308231973****1128):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徐彩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7793.43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截止到2021年1月4日止的利息为4689.46元、违约金为5042.37元,自2021年1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25%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8元,由被告徐彩仙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七日承办人:杨丽斯联系电话:0570-4119104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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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7
    6

    (2021)浙0881民初480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陈天水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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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480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陈天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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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公告陈天水(3308231972****7312):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陈天水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陈天水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信用卡透支金额30141.47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12月6日止的利息4284.09元、滞纳金(违约金)4977.04元,合计39402.60元,2019年12月7日起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依据领用合同的约定计收至履行完毕之日止,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2元,减半收取571元,由被告陈天水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十五日联系人:戴剑平联系电话:0570-4119302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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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5
    7

    (2021)浙0881民初684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刘炳红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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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684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刘炳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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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公告刘炳红(3308231979****1117):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炳红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8285.95元,并支付原告至2020年11月13日止的利息6434.5元、滞纳金(违约金)5729.1元、其他费用359.64元,合计60809.19元,2020年11月14日之后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根据领用合同的约定计收至履行完毕之日止,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被告刘炳红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四日承办人:毛志明联系电话:0570-4119458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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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4
    8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方健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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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783民初4480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方健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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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783民初4480号方健康: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方健康(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93****5835)、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一、依法判令被告方健康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29805.7元、利息7775.04元、滞纳金(违约金)4534.57元、其他费用1726.62元、合计43841.93元(以上主张的所有费用均暂时结算至2020年7月24日,之后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根据领用合同约定计收至履行完毕);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二十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6日14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南马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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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4
    9

    (2021)浙0881民初813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徐大朝信用卡纠纷一案应诉副本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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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813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徐大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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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公告徐大朝(3308231969****3318):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81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0267.88元、利息4233.3元、滞纳金(违约金)12245.37元、其他费用1620元,合计48366.55元(暂计算至2020年3月4日,之后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根据领用合同约定计收至履行完毕);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8月11日9时00分在江山市矛调中心第一审判庭(江山市县河东路江山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B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十八日承办人:姜利君联系电话:0570-4119305联系地址:江山市县河东路江山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B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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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8
    10

    (2021)浙0103民催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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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03民催2号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支行 海盐云峰热处理厂 杭州万事利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杭州福晶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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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03民催2号申请人海盐云峰热处理厂因银行承兑汇票(第3250005120215389号,出票日期2019年4月22日,出票金额20000.00元。出票人:杭州福晶贸易有限公司,账号:03001828858,付款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支行。收款人:杭州万事利进出口有限公司,账号:95010155350000084,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营业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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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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