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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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贵州省仁怀市王天和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柯振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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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2民终934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王天和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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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05 | 2018-11-02 |
2 |
代函、贾延海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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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5974号 | 产品责任纠纷 |
上诉人-代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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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7-31 | 2018-09-26 |
3 |
原告柯振东与被告贾延海、山东孚临堂经贸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王天和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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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22民初232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柯振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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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人民法院 | 2017-10-31 | 2017-12-12 |
4 |
代函与山东孚临堂经贸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吴公岩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王天和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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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2473号 | 产品责任纠纷 |
原告-代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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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6-08-11 | 2016-09-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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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鄂0222民初232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柯振东 被告- 贾延海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吴公岩酒业有限公司 山东孚临堂经贸有限公司 贵州省仁怀市王天和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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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阳新县人民法院 | G73 | 2018-01-28 |
2 | (2016)粤0306民初19348号 | 产品责任纠纷 |
原告- 代函 被告- 贾延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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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G17 | 2017-03-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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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民终5974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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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5974号 | 产品责任纠纷 |
上诉人- 贾延海 代函 被上诉人-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吴公岩酒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仁怀市王天和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山东孚临堂经贸有限公司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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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粤03民终5974号山东孚临堂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代函、贾延海与被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吴公岩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王天和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孚临堂经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你作为被上诉人,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9348号案件第一、二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9348号案件第三项;三、被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吴公岩酒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王天和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诉人贾延海前述退款及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上诉人代函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468元、保全费820元,由贾延海、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吴公岩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王天和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608元,由贾延海负担4468元,由贵州省仁怀市王天和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贾延海、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吴公岩酒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14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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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2 |
2 |
(2018)粤03民终5974号公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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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5974号 | 产品责任纠纷 |
上诉人- 贾延海 代函 被上诉人-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吴公岩酒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仁怀市王天和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山东孚临堂经贸有限公司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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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粤03民终5974号山东孚临堂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代函、贾延海与被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吴公岩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王天和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孚临堂经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你作为被上诉人,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本院定于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依法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曾瑞香、陈亮、伍芹,书记员:李想。届时你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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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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