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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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达汽车服务(杭州)有限公司与潘森、潘志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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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全达汽车服务(杭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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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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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10民初137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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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371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炳锡 被告- 杭州车银至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大昌行汽车服务(杭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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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3717号杭州车银至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炳锡诉被告你和大昌行汽车服务(杭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1371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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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
2 |
(2020)浙0110民初137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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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371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炳锡 被告- 杭州车银至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大昌行汽车服务(杭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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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3717号杭州车银至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大昌行汽车服务(杭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炳锡诉被告杭州车银至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大昌行汽车服务(杭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11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3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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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
3 |
(2019)浙8601民初3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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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8601民初311号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全达汽车服务(杭州)有限公司 被告- 潘森 潘志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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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森、潘志平:本院受理原告全达汽车服务(杭州)有限公司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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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
4 |
(2019)浙8601民初3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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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8601民初31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全达汽车服务(杭州)有限公司 被告- 潘森 潘志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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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森、潘志平:本院受理原告全达汽车服务(杭州)有限公司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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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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