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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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厦门嘉鑫盛进出口有限公司、吴金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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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2民初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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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02 | 2020-12-18 |
2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厦门嘉鑫盛进出口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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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执150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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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26 | 2020-03-26 |
3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厦门玛卡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嘉鑫盛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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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执143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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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15 | 2020-01-14 |
4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厦门玛卡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嘉鑫盛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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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执144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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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15 | 2019-06-30 |
5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厦门嘉鑫盛进出口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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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执145号之一 | -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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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17 | 2019-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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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嘉鑫盛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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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4民初35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厦门嘉鑫盛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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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19-03-07 | 2019-03-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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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厦门玛卡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嘉鑫盛进出口有限公司、吴金顿、吴志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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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03民初83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告- 厦门玛卡龙进出口有限公司 厦门嘉鑫盛进出口有限公司 吴金顿 吴志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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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玛卡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嘉鑫盛进出口有限公司、吴金顿、吴志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厦门玛卡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嘉鑫盛进出口有限公司、吴金顿、吴志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503民初83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厦门玛卡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编号QZFZD16002《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欠息1730090.63元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编号QZFZD16002《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复利;厦门玛卡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612元;厦门嘉鑫盛进出口有限公司、吴金顿、吴志响对厦门玛卡龙进出口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厦门玛卡龙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你们承担本案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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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6 |
2 |
[裁判文书]厦门玛卡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嘉鑫盛进出口有限公司、吴金顿、吴志响、吴煌波、朱珊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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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03民初83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告- 厦门玛卡龙进出口有限公司 厦门嘉鑫盛进出口有限公司 吴金顿 吴志响 吴煌波 朱珊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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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玛卡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嘉鑫盛进出口有限公司、吴金顿、吴志响、吴煌波、朱珊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厦门玛卡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嘉鑫盛进出口有限公司、吴金顿、吴志响、吴煌波、朱珊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503民初83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厦门玛卡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编号QZFZD16004《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欠息934008.63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编号QZFZD16004《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复利;厦门玛卡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998元;厦门嘉鑫盛进出口有限公司、吴金顿、吴志响、吴煌波、朱珊莹对厦门玛卡龙进出口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厦门玛卡龙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你们承担本案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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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6 |
3 |
[裁判文书]厦门玛卡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嘉鑫盛进出口有限公司、吴金顿、吴志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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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03民初83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告- 厦门玛卡龙进出口有限公司 厦门嘉鑫盛进出口有限公司 吴金顿 吴志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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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玛卡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嘉鑫盛进出口有限公司、吴金顿、吴志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厦门玛卡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嘉鑫盛进出口有限公司、吴金顿、吴志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503民初83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厦门玛卡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编号QZFZD16001《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欠息989102.94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编号QZFZD16001《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复利;厦门玛卡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064元;厦门嘉鑫盛进出口有限公司、吴金顿、吴志响对厦门玛卡龙进出口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厦门玛卡龙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你们承担本案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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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6 |
4 |
[裁判文书]厦门玛卡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嘉鑫盛进出口有限公司、吴金顿、吴志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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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03民初83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告- 厦门玛卡龙进出口有限公司 厦门嘉鑫盛进出口有限公司 吴金顿 吴志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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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玛卡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嘉鑫盛进出口有限公司、吴金顿、吴志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厦门玛卡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嘉鑫盛进出口有限公司、吴金顿、吴志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503民初83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厦门玛卡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编号QZFZD16003《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欠息2277951.32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编号QZFZD16003《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复利;厦门玛卡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4610元;厦门嘉鑫盛进出口有限公司、吴金顿、吴志响对厦门玛卡龙进出口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厦门玛卡龙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你们承担本案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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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6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吴志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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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告- 厦门玛卡龙进出口有限公司 厦门嘉鑫盛进出口有限公司 吴金顿 吴志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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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厦门玛卡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嘉鑫盛进出口有限公司、吴金顿、吴志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一、被告厦门玛卡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支付编号:QZFZD16003《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按合同约定的计算办法计付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7月25日合计人民币2304787.35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厦门玛卡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支付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3048元;三、被告厦门嘉鑫盛进出口有限公司、吴金顿、吴志响对被告厦门玛卡龙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本院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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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5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吴志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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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告- 厦门玛卡龙进出口有限公司 厦门嘉鑫盛进出口有限公司 吴金顿 吴志响 吴煌波 朱珊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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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厦门玛卡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嘉鑫盛进出口有限公司、吴金顿、吴志响、吴煌波、朱珊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一、被告厦门玛卡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支付编号:QZFZD16004《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按合同约定的计算办法计付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7月25日合计人民币994126.9元;二、被告厦门玛卡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支付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9941元;三、被告厦门嘉鑫盛进出口有限公司、吴金顿、吴志响、吴煌波、朱珊莹、对被告厦门玛卡龙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本院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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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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