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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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伊国税稽罚【2018】1号 | 伊通满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
伊通满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伊国税稽罚〔2018〕1号四平市金鑫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323MA141E0Q98)经我局(所)对你单位201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2017年10月及11月以自制收款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合计20份,金额47590.00元。二、处罚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十九条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六项,决定处以罚款5000.00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伊通满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伊通满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O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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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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