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舟地税稽罚[2017]78号 |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
舟山市八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900728931932R)经我局于2017年10月24日至2017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一)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015年2月向员工发放的交通补贴、春节节日费、优秀考核奖、年休假补贴等未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015年度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779.44元,已代扣代缴395.24元,少代扣代缴384.20元。(二)企业所得税2016年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列支的住宿费支出共计1458.00元,属于非本单位费用,未调增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458.00元。你单位自行申报2016年度利润总额为-271589.81元,纳税调整后所得-271589.81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271589.81元。经本次检查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458.00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0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270131.81元,上述多报亏损1458.00元已构成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违法事实。二、处罚决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罚款192.10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92.1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舟山市定海地方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舟山市地方税务局或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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