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女娲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晓润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益源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万文惠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5民初2529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展开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0-12-31 |
2 |
桂新楼与深圳市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5民初2971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桂新楼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1-07-02 |
3 |
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5执保365号 | 其他案由 |
原告-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1-23 | 2020-06-28 |
4 |
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5 |
宋忠彬、深圳市女娲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宋忠彬 收起
...
展开
|
- | - | - |
6 |
冯俊、深圳市劳动争议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劳动争议 |
申请人-冯俊同意
...
展开
|
- | - | - |
7 |
创维集团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创维集团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8 |
桂新楼与深圳市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桂新楼 收起
...
展开
|
- | - | - |
9 |
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女娲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晓润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益源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万文惠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展开
|
- | - | - |
10 |
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其他案由 |
原告-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1 | (2021)粤0305执6849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2 | 详情 |
2 | (2021)粤0305执5537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30 | 详情 |
3 | (2021)粤0305执4702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5 | 详情 |
4 | (2021)粤0305执4178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5 | 详情 |
5 | (2021)粤0305执3527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26 | 详情 |
6 | (2021)粤0305执2856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7 | 详情 |
7 | (2021)粤0305执2705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3 | 详情 |
8 | (2021)粤0305执2299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9 | 详情 |
9 | (2021)粤0305执1683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2)粤0305执3024号执行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2)粤0305执3024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女娲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执3024号之一深圳市女娲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万文惠、深圳市女娲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06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30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
展开
|
2022-03-24 |
2 |
(2021)粤0305执16203号执行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5执16203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卢惠芳 当事人- 深圳市女娲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女娲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执行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6203号之一深圳市女娲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卢惠芳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女娲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450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62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收起
...
展开
|
2021-10-12 |
3 |
(2021)粤0305民初13871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5民初1387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筑野园艺有限公司 深圳市女娲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3871号深圳市女娲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筑野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女娲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13871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小额转简易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5日14时30分在粤海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法院联系人:赵一嘉电话:0755-86609427 收起
...
展开
|
2021-08-17 |
4 |
(2021)粤0305执12432号执行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5执1243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高志荣 被告- 深圳市女娲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432号之一深圳市女娲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高志荣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女娲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1361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43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7-31 |
5 |
(2021)粤0305执12429号执行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5执1242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戴源成 被告- 深圳市女娲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429号之一深圳市女娲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戴源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女娲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1793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4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7-31 |
6 |
(2021)粤0305执11475号执行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5执1147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万卫星 当事人- 深圳市女娲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1475号之一深圳市女娲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万卫星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207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14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7-23 |
7 |
(2021)粤0305民初10407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5民初104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市迅威模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女娲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0407号深圳市女娲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迅威模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女娲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告知书、裁判文书生效后诉讼费用交纳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1年9月27日16时30分在本院粤海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联系人:侯沁仪联系电话:0755-86609478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506办公室 收起
...
展开
|
2021-07-07 |
8 |
(2021)粤0305民初11755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5民初117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中大力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女娲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1755号深圳市女娲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中大力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女娲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41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549.86元(利息计算标准,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暂计至2021年4月13日止为1549.86元,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费用暂计60669.8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3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435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6-15 |
9 |
(2021)粤0305执7247号执行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5执724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刘佩珊 当事人- 深圳市女娲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7247号深圳市女娲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佩珊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1604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72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5-19 |
10 |
(2021)粤0305执7401号执行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5执740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章聪 当事人- 深圳市女娲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7401号深圳市女娲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章聪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160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74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5-19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