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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博思华

    安博思华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54号院1号楼12层1206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张晶、深圳市德普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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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张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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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李云兰、深圳市德普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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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李云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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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康婷、深圳市德普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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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康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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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白谨睿与广州市天河区德普施教育培训中心、安博思华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1300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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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白谨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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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粤0306执恢297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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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6执恢2975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李云兰 被告- 安博思华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德普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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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6执恢2975号安博思华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德普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云兰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宝老人仲(新安)案(2013)53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06执恢29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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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9
    2

    (2018)粤0306执恢297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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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6执恢2970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康婷 被告- 安博思华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德普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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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6执恢2970号安博思华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德普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康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宝劳人仲(新安)案[]2013]52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06执恢29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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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9
    3

    (2018)粤0306执恢297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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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6执恢2971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张晶 被告- 方勇 安博思华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德普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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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6执恢2971号安博思华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方勇、深圳市德普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晶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宝劳人仲(新安)案(2013)523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06执恢29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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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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