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东地税横[2016]29号 | 东阳市地方税务局 |
经我局于2016年4月14日对你(单位)2016年4月14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一)1.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二、处罚决定(一)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4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横店地税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东阳市地方税务局或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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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东地税横[2016]19号 | 东阳市地方税务局 |
经我局于2016年03月29日对你(单位)2016年03月28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一)1.纳税人发票丢失、被盗二、处罚决定(一)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6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行为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横店地税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东阳市地方税务局或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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