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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闽福农业

    四川省闽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创意产业商务区三色路38号博瑞创意成都写字楼B座第20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80
    • 法院公告 52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20

    法律诉讼8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四川正金林产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历史名称四川正金木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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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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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冯亮、廖安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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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冯亮
    郝梦琪
    廖安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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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韩荞羽、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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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韩荞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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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四川铭拓矿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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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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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四川佳多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黄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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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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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四川华通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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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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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四川国农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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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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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四川省核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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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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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黄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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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游秀琼
    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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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成都伊尚品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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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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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5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川0104民初377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四川省闽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钟勇 冷咏梅 张立奎 甘德明 龚德英 四川慧盟商贸有限公司 陶用彬 张芳琴 杨万桃 万东 高侃 罗霜 钟家秀 成都市星秀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和顺合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鸿博翊志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霜霜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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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G93 2020-09-30
    2 (2020)川0106执31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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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拍卖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G89 2020-08-27
    3 (2020)川0106执31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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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拍卖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G89 2020-08-27
    4 (2020)川0106执31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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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拍卖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G89 2020-08-27
    5 (2020)川01民初132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被告- 冉小川 罗朝华 川兴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成都兴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川剑兴锂电池有限公司 雅江县斯诺威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川鸿顺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川省闽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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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G11 2020-06-14
    6 (2019)川0104民初5984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四川省闽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慧盟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鸿博翊志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市星秀商贸有限公司 陶用彬 龚德英 张芳琴 张立奎 钟家秀 甘德明 冷康麒 四川和顺合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霜霜商贸有限公司 钟勇 冷咏梅 杨万桃 万东 高侃 罗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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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G05 2020-06-02
    7 (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892号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朱永安 张碧秀 被告- 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第三人-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成都市华西凌云商贸有限公司 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何鑫 何林 李红丽 成都市华西凌云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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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大邑县人民法院 G94 2020-05-12
    8 (2019)月0104民初599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四川省闽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霜霜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和顺合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鸿博翊志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慧盟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市星秀商贸有限公司 钟勇 冷咏梅 陶用彬 龚德英 张芳琴 张立奎 高侃 罗霜 钟家秀 甘德明 杨万桃 万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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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G101G104中缝 2020-04-16
    9 (2020)川01民初132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被告- 冉小川 罗朝华 川兴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成都兴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川剑兴锂电池有限公司 雅江县斯诺威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川鸿顺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川省闽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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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G44 2020-04-07
    10 (2017)川0106民初298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川鸿博翊志商贸有限公司 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龚德英 陶用彬 钟勇 冷咏梅 罗霜 高侃 杨万桃 钟家秀 冷康麒 张立奎 张芳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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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G88 2020-04-03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川2002执744号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1-02-08 详情

    送达公告2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川0104民初5987号原告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1成都市星秀商贸有限公司、被告2四川和顺合商贸有限公司、被告3成都鸿博翊志商贸有限公司、被告4四川慧盟商贸有限公司、被告5成都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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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4民初598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成都霜霜商贸有限公司 钟家秀 四川和顺合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鸿博翊志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慧盟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市星秀商贸有限公司 2四川和顺合商贸有限公司 3成都鸿博翊志商贸有限公司 4四川慧盟商贸有限公司 5成都霜霜商贸有限公司 6钟勇 7冷咏梅 8陶用彬 9龚德英 10张芳琴 11张立奎 12杨万桃 13万东 14高侃 15罗霜 16钟家秀 17甘德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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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5987号原告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1成都市星秀商贸有限公司、被告2四川和顺合商贸有限公司、被告3成都鸿博翊志商贸有限公司、被告4四川慧盟商贸有限公司、被告5成都霜霜商贸有限公司、被告6钟勇、被告7冷咏梅、被告8陶用彬、被告9龚德英、被告10张芳琴、被告11张立奎、被告12杨万桃、被告13万东、被告14高侃、被告15罗霜、被告16钟家秀、被告17甘德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代为偿还的银行借款503,334.11元及利息(其中,以4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4月19日起按月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3,334.11元计算基数,自2016年5月7日起按月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2、3、4、5、6、7、8、9、10、11、12、13、14、15、16、17对被告1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确认原告对被告钟家秀所有的位于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2栋22楼3号房屋(监证3827058)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三圣法庭第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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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2
    2

    (2019)川0104民初5993号原告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勇、冷咏梅、陶用彬、龚德英、张芳琴、张立奎、杨万桃、万东、高侃、罗霜、钟家秀、甘德明、陶永琳、成都鸿博翊志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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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4民初599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钟勇 冷咏梅 陶用彬 龚德英 张芳琴 张立奎 杨万桃 万东 高侃 罗霜 钟家秀 甘德明 陶永琳 成都鸿博翊志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和顺合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慧盟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霜霜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市星秀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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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5993号原告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勇、冷咏梅、陶用彬、龚德英、张芳琴、张立奎、杨万桃、万东、高侃、罗霜、钟家秀、甘德明、陶永琳、成都鸿博翊志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和顺合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慧盟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霜霜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星秀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成都鸿博翊志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代为偿还的银行借款503,130.96元及利息(其中,以4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4月19日起按月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3,130.96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5月7日起按月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至2019年4月18日利息为203,613元,本息暂合计706743.96元。);2.判令被告钟勇、冷咏梅、陶用彬、龚德英、张芳琴、张立奎、杨万桃、万东、高侃、罗霜、钟家秀、甘德明、陶永琳、四川和顺合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慧盟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霜霜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星秀商贸有限公司对成都鸿博翊志商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确认原告对被告陶用彬所有的位于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2栋22楼7号房屋(监证3824077)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8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三圣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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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2
    3

    (2019)川0104民初5987号原告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1成都市星秀商贸有限公司、被告2四川和顺合商贸有限公司、被告3成都鸿博翊志商贸有限公司、被告4四川慧盟商贸有限公司、被告5成都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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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4民初598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成都霜霜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和顺合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鸿博翊志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慧盟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市星秀商贸有限公司 2四川和顺合商贸有限公司 3成都鸿博翊志商贸有限公司 4四川慧盟商贸有限公司 5成都霜霜商贸有限公司 6钟勇 7冷咏梅 8陶用彬 9龚德英 10张芳琴 11张立奎 12杨万桃 13万东 14高侃 15罗霜 16钟家秀 17甘德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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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5987号原告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1成都市星秀商贸有限公司、被告2四川和顺合商贸有限公司、被告3成都鸿博翊志商贸有限公司、被告4四川慧盟商贸有限公司、被告5成都霜霜商贸有限公司、被告6钟勇、被告7冷咏梅、被告8陶用彬、被告9龚德英、被告10张芳琴、被告11张立奎、被告12杨万桃、被告13万东、被告14高侃、被告15罗霜、被告16钟家秀、被告17甘德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代为偿还的银行借款503,334.11元及利息(其中,以4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4月19日起按月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3,334.11元计算基数,自2016年5月7日起按月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2、3、4、5、6、7、8、9、10、11、12、13、14、15、16、17对被告1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确认原告对被告钟家秀所有的位于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2栋22楼3号房屋(监证3827058)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三圣法庭第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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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2
    4

    (2019)川0104民初5993号原告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勇、冷咏梅、陶用彬、龚德英、张芳琴、张立奎、杨万桃、万东、高侃、罗霜、钟家秀、甘德明、陶永琳、成都鸿博翊志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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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4民初599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钟勇 冷咏梅 陶用彬 龚德英 张芳琴 张立奎 杨万桃 万东 高侃 罗霜 钟家秀 甘德明 陶永琳 成都鸿博翊志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和顺合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慧盟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霜霜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市星秀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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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5993号原告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勇、冷咏梅、陶用彬、龚德英、张芳琴、张立奎、杨万桃、万东、高侃、罗霜、钟家秀、甘德明、陶永琳、成都鸿博翊志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和顺合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慧盟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霜霜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星秀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成都鸿博翊志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代为偿还的银行借款503,130.96元及利息(其中,以4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4月19日起按月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3,130.96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5月7日起按月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至2019年4月18日利息为203,613元,本息暂合计706743.96元;2.判令被告钟勇、冷咏梅、陶用彬、龚德英、张芳琴、张立奎、杨万桃、万东、高侃、罗霜、钟家秀、甘德明、陶永琳、四川和顺合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慧盟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霜霜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星秀商贸有限公司对成都鸿博翊志商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确认原告对被告陶用彬所有的位于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2栋22楼7号房屋(监证3824077)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1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三圣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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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6
    5

    (2019)川民申1887号申请人郭静与被申请人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眉山市科威陶瓷有限公司、朱安俊与一审被告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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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民申188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 郭静 再审被申请人- 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眉山市科威陶瓷有限公司 朱安俊与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胡永红 朱菊容 朱安贵 胡锦秀 当事人- 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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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民申1887号再审申请人郭静与被申请人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眉山市科威陶瓷有限公司、朱安俊与一审被告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永红、朱菊容、朱安贵、胡锦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裁定如下:驳回郭静的再审申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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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6
    6

    (2019)川0104民初5999号原告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晶灿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亿家宝贝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酷彭商贸有限公司、青羊区柏西饰品店、余兴群、何鲁彦、彭刚、陈丽娟、南伟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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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45999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市晶灿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市亿家宝贝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酷彭商贸有限公司 青羊区柏西饰品店 余兴群 何鲁彦 彭刚 陈丽娟 南伟学 秦敏 杨勇 何苗 吕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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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19)川0104民初5999号原告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晶灿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亿家宝贝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酷彭商贸有限公司、青羊区柏西饰品店、余兴群、何鲁彦、彭刚、陈丽娟、南伟学、秦敏、杨勇、何苗、吕波追偿权纠纷一案,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成都市晶灿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代为偿还的银行借款4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4月19日起按月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截至2019年4月18日利息暂计162,000元,本息暂合计562,000元;2、成都市亿家宝贝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酷彭商贸有限公司、青羊区柏西饰品店、余兴群、何鲁彦、彭刚、陈丽娟、南伟学、秦敏、杨勇、何苗、吕波对被告成都市晶灿商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确认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杨勇、何苗所有的位于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2栋22层8号房屋(监证3827062)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成都市晶灿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亿家宝贝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酷彭商贸有限公司、青羊区柏西饰品店、余兴群、何鲁彦、彭刚、陈丽娟、南伟学、秦敏、杨勇、何苗、吕波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30分在本院三圣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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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3
    7

    (2019)川0104民初5990号原告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勇、冷咏梅、陶用彬、龚德英、张芳琴、张立奎、杨万桃、万东、高侃、罗霜、钟家秀、甘德明、四川和顺合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鸿博翊志商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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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4599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钟勇 冷咏梅 陶用彬 龚德英 张芳琴 张立奎 杨万桃 万东 高侃 罗霜 钟家秀 甘德明 四川和顺合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鸿博翊志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慧盟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霜霜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市星秀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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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19)川0104民初5990号原告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勇、冷咏梅、陶用彬、龚德英、张芳琴、张立奎、杨万桃、万东、高侃、罗霜、钟家秀、甘德明、四川和顺合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鸿博翊志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慧盟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霜霜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星秀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成都霜霜商贸有限公司向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还的银行借款318,897.78元及利息(其中,以25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4月19日起按月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8,897.78元计算基数,自2016年5月7日起按月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截至2019年4月19日利息暂计129,050元,本息暂合计447,948.03元;2、钟勇、冷咏梅、陶用彬、龚德英、张芳琴、张立奎、杨万桃、万东、高侃、罗霜、钟家秀、甘德明、四川和顺合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鸿博翊志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慧盟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星秀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霜霜商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确认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高侃、罗霜所有的位于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2栋22楼2号房屋(监证3821572)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钟勇、冷咏梅、陶用彬、龚德英、张芳琴、张立奎、杨万桃、万东、高侃、罗霜、钟家秀、甘德明、四川和顺合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鸿博翊志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慧盟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霜霜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星秀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3:30分在本院三圣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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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3
    8

    (2019)川0104民初5997号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成都市亿家宝贝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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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4民初599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市亿家宝贝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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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5997号]原告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亿家宝贝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为偿还的银行借款505660.71元及利息(其中,以45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4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5660.71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5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三圣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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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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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4民初5985号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慧盟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和顺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鸿博翊志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霜霜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星秀商贸有限公司、钟勇、冷咏梅、陶用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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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4民初598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和顺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慧盟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和顺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鸿博翊志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霜霜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市星秀商贸有限公司 钟勇 冷咏梅 陶用彬 龚德英 张芳琴 张立奎 杨万桃 万东 高侃 罗霜 钟家秀 甘德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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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5985号]原告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慧盟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和顺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鸿博翊志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霜霜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星秀商贸有限公司、钟勇、冷咏梅、陶用彬、龚德英、张芳琴、张立奎、杨万桃、万东、高侃、罗霜、钟家秀、甘德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代为偿还的银行借款526068.3元及利息(其中,以4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4月19日起按月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26068.3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5月7日起按月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截至2019年4月18日利息暂计212869元,本息合计738937.3元;2、判令被告2、3、4、5、6、7、8、9、10、11、12、13、14、15、16、17对被告1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确认原告对被告10、11所有的位于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2栋22楼1号房屋(监证3823123)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9日下午13时30分在三圣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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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8
    10

    (2019)川0104民初5984号原告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勇、冷咏梅、陶用彬、龚德英、张芳琴、张立奎、杨万桃、万东、高侃、罗霜、钟家秀、甘德明、四川和顺合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鸿博翊志商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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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4民初599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钟勇 冷咏梅 陶用彬 龚德英 张芳琴 张立奎 杨万桃 万东 高侃 罗霜 钟家秀 甘德明 四川和顺合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鸿博翊志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慧盟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霜霜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市星秀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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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19)川0104民初5984号原告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勇、冷咏梅、陶用彬、龚德英、张芳琴、张立奎、杨万桃、万东、高侃、罗霜、钟家秀、甘德明、四川和顺合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鸿博翊志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慧盟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霜霜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星秀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杨万桃、万东向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成都乐烁嘉商贸有限公司偿还的银行借款541,750.86元及利息(其中,以45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4月19日起按月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91,750.86元计算基数,自2016年5月7日起按月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钟勇、冷咏梅、陶用彬、龚德英、张芳琴、张立奎、高侃、罗霜、钟家秀、甘德明、四川和顺合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鸿博翊志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慧盟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霜霜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星秀商贸有限公司对杨万桃、万东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确认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杨万桃所有的位于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2栋8楼7号房屋(监证3822013)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钟勇、冷咏梅、陶用彬、龚德英、张芳琴、张立奎、杨万桃、万东、高侃、罗霜、钟家秀、甘德明、四川和顺合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鸿博翊志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慧盟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霜霜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星秀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保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9月24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三圣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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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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